打官司最重要的就是证据,随着科技的发展,证据的形式也开始多样化,不仅人证、物证这样的实物证据有效,电子证据由于取证更方便、利于保存的特点开始被广泛采纳。比如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都属于电子证据。
网友咨询:
关于录音证据有何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录音能作为证据使用,合法取得的录音是有效的。录音取证往往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而进行的,由于其取证过程一般比较隐蔽,被录音者此时警惕性较低,所以,录音取证较为容易实现。但在取证过程中也是必须要注意方式方法,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取得真实有效的录音证据。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录音证据的录音技术条件须较好,谈话人的身份明确,对象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录音的内容清晰完整,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能够完整表达所述事件本身;录音证据必须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最好有其他证据佐证。
律师补充: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
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但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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