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e租宝案判决结果如何?

如题所述

继轰动全国的e租宝主案于2017年9月12日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日前对e租宝广州分支机构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李某等九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4年至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审计查明:截止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担任钰申公司25区域管理部总监期间,广州第一、二、三分公司共吸引了2109名被害人购买e租宝理财产品,吸存金额为人民币1.69亿多元;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东莞第一、二分公司、樟木头第一分公司、清远第一分公司、揭阳第一分公司、汕头第一分公司共吸引了3097名被害人购买e租宝理财产品,吸存金额为人民币1.43亿多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必须经有关部门的依法批准。上海钰申公司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亦明确规定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以及其他需经批准、许可的金融业务,而上海钰申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仅为联系总公司业务。该案各被告人在入职涉案公司前均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金融常识及投资经验,较普通人具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应当知道上海钰申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其次,该案各被告人作为上海钰申公司地方分支机构各层级管理人员,负责团队管理及客户投资工作,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均系围绕吸收客户投资款这一中心开展,且均从客户投资款中获得相应提成,客观上为非法集资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

法院认定,综上,李某等九名被告人明知上海钰申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仍参与其中,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案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该案庭审中,公诉机关以自然人犯罪起诉九名被告人,而辩护律师则认为该案应该是单位犯罪。

该案经办法官表示,经过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证实上海钰申公司是经工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该案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均是以上海钰申公司推荐“e租宝”平台的名义进行,所吸收的款项最后全部汇入上海钰申公司账户,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上海钰申公司非法集资的经营模式是个人意志而非单位集体决策行为以及所吸收款项并未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故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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