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但过了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中规定的三个月诉讼时效 还能起诉?还有其他救济措施?

如题所述

1.<<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直接起诉期限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3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其中撤销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一定要重作)。

变更:针对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合理的。比如原来罚多少的,复议机关觉得太多了不合理,罚个多少够了,那就可以直接变更。
重作:不是非得,比如不该罚款的他罚了,复议机关直接撤销,不用重作。如果罚错了,比如原来应该是罚款的,他拘留了,那就要先撤销,再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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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8-23
可尝试:
1.提起确认之诉(确认之诉属形成权,不受时效限制),诉请确认行为违法或无效,同时可主张重做行为或赔偿。
2.向行政部门重新申请纠错,如行政部门拒绝,则可重新获得诉权。
第2个回答  2012-08-07
提供新的证据,进行诉讼。
第3个回答  2012-08-08
没有了,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时效3个月,不中断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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