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部门的职责(依审计局为例):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
3、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4、区、县(市)政府的财政收支;
5、市属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信贷计划及执行结果;
6、市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7、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民政部和投资效益,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8、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 、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对有关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在辖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根据需要,对区、县(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必要时,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进行抽审。
(七)处理区、县(市)被审计单位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申诉和复议。
(八)负责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九)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市)审计机关,对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及时提出意见。
(十)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对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并向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一)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十二)对区、县(市)审计机关进行业务领导。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承办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的经济案件审计事项。
扩展资料
审计部门基本权限主要包括:
1、要求报送资料权
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2、检查权
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3、调查取证权
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行政强制措施权
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通知暂停拨付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款项;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5、提请协助权
即有权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6、移送权
即需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有权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权移送司法机关;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被审计单位执行的违法规定;
有权向有关立法机关、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加强与改进宏观调控的建议;
7、处理处罚权
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
即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区别:
审计机关是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进行财务收支、财经法纪、建设项目进行的经济监督。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审计机关的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3)、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监督;
(14)、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15)、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机关还负责对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监察机关的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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