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方面的问题

11月9号我收到了公司对我的淘汰通知,(没有任何数据和理由支撑,因为我在我公司不是业绩最差的,也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也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其实当时我就知道是我的主管故意想搞我走,因为平时我就和她有很深的矛盾)11月10号我无意间发现了我主管恶意淘汰我的证据(11月9号晚我主管和高管在收集我平时不良数据时的通话录音),今天公司找我谈话告诉我他们承认自己的管理错误,给了我两个选择要么N+3,要么继续任职。可是因为这件事是我发了微博并@了几个公司高管后公司才重视起来,因为这件事在公司闹的沸沸扬扬我根本不可能在公司继续待下去了,可是由于我现在还没有签这个解聘书,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寻求赔偿。

用人单位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您这种情况,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若主张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您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三种情况: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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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2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2个回答  2017-11-14
百多度知道,我那么多问题没有一个人回答。安装APP有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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