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居民特保怎么办理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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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模式
自2004年10月1日起,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性质取消后,今后公安机关在填写、签发、出具户籍证件、法律文书时,不再标注居民户口性质。以前签发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的户口性质标注不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意义,原户口性质标注不再统一取消。
二、当前,市外有很多公民想把户口迁往日照市,我市对市外迁移户口有什么规定?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在我市投资办企业、纳税达到一定数额;购买8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聘用;申请投靠直系亲属的市外公民,都可以在我市办理落户手续。
三、如果市外的居民在农村有住房,户口能否迁到日照市?
根据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在日照市办理落户手续。市外居民虽然在农村有固定住房,但不是商品住宅。在我市只有购买8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的才能办理落户手续,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等都不能办理。
四、投资经营落户的条件及所需的手续。
1、公民在城市投资兴办企业,当年纳税超过1万元、三年累计超过2万元,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准许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到企业所在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准许其内陆直系亲属到企业所在地落户。所需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户籍证明、落户证明、个人申请。
2、连续两年内每年接收10名以上劳动力就业,并能提供较稳定工作,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准许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到企业所在地落户。所需手续:工商营业执照、单位聘用证明、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户籍证明、落户证明、个人申请。
3、在城市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达到10万元人民币的,其雇佣的高层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直系亲属,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其他职员居住满2年以上,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也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所需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单位聘用证明、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暂住证》、户籍证明、落户证明、个人申请
五、购买商品房落户条件及所需的手续。
在我市购买商品住宅,城市房屋建筑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市内公民,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购房地落户。市外公民符合上述条件,实际居住1年以上,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金,并有合法稳定收入的,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在我市购房的,可准许其实际居住的内地直系亲属在购房地落户。所需手续:《房屋所有权证》、购买商品房发票、户籍证明、落户证明、个人申请。市外公民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暂住证》、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拟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有合法稳定收入证明。
六、引进人才落户的条件及所需的手续。
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聘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具有大专学历且聘用期满1年,或具有中专学历且聘用期满2年,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同时,经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录用或调入的有关人员,应及时为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所需手续:毕业证或职称证书、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暂住证》、户籍证明、落户证明、个人申请。
七、请谈一下投靠亲属落户的条件及所需的手续。
1、对到我市投靠亲属落户的,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所需手续:结婚证、双方户籍证明、单位证明、个人申请。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所需手续: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双方户籍证明、单位证明、个人申请。属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年龄限制,但必须是无业未婚子女。所需手续: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劳动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双方户籍证明、单位证明、个人申请。
八、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
根据省公安厅、发改委、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精神,自2008年开始,我省大中专院校(含各类技工院校、民办高、中等学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可以到学校所在地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发《暂住证》。学生毕业落实就业单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证》、《报到证》和接受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九、大中专毕业生的落户政策。
根据市人事局、公安局《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和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发[2006]40号)精神,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1、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可以落户于工作单位。所需材料:接收单位报到证明或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加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专用章”)、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2、市内生源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可以落家庭户。所需手续:《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盖章)、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原户口迁出证明或父母的户籍证明。3、市外生源未落实就业单位和市内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毕业生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可以落“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所需手续:《就业报到证》(加盖“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并注明在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
十、如果公民符合我市的落户政策,但单位或村居不让落户,作为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是户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坚决杜绝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对公民依法登记户口设置各种限制或附加条件,单位、村居只能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户口。对符合户口迁移条件、单位或村居拒不接受户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直接办理落户手续,不再要求出具接受证明,事后通知单位或村居。对人户分离的,要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尽量动员他们将户口迁往居住地,然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市内、区县内户口的办理问题。
2004年5月,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市外户口的迁移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1、对市内区县外的户口迁移,可以参照市政府的文件精神执行。2、对区县内、符合“三投靠”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投靠方应将户口迁至有固定住所的一方,由被投靠方提供房产证明。属夫妻投靠(含服现役人员)的,如被投靠方长期在外工作,投靠方实际与配偶父母同住生活的,也可以将户口迁至配偶父母处。3、对区县内其他情况申请户口迁移的,公民在拟迁入地必须有固定住所。4、对市内、区县内户口迁移的,不再要求公民提供未婚证明、无业证明等材料,由公安机关上网查询。
十二、如果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有差错,应如何变更、更正?
对于公民户口登记项目的差错,要区别情况,视情处理。1、姓名变更。处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2)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3)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7)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8)其他特殊原因。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2、性别变更、更正。对公民要求变更性别的,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国家指定医院出具的成功实施变性手续的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方可予以变更。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填报或信息录入错误的,发现后应及时予以更正。3、出生日期更正。对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从严审查。更正出生日期需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以及相关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分、县局批准后方可予以更正。4、民族成份变更。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由本人提供申请及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区)公安机关批准后,方予以变更。但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得再变更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如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十三、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的程序。
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公民办理户口迁入的,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对符合政策、手续齐全的,公安机关将及时办理;对符合政策、手续不全的,公安机关将告知需补办的材料,第二次办结;对不符合政策的,公安机关将予以解释说明。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的户口已实行了网上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一门办结”。因此,市内迁移户口的直接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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