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

如题所述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 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 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 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 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 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高检规则》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等证 据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和有关法律文书,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 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必要时,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发函调取证据。调取证据的函件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 地址。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函件后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求的人民检察院。

扩展资料:

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保管问题:

(1)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

(2)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3)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2、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1)财产保全进入执行程序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2)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3)其他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3、参与分配的规定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新闻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百度百科-高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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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18
刑事诉讼法查封、扣押的规定: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 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 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 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 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 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高检规则》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等证 据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和有关法律文书,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 察院应当予以协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7-14
林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查封、扣押申请(附5)

申请人: 。
律师执业证号: 。
申请事项:请求查封、扣押[浙江集团][明态集团]纪检、审计材料

事实与理由:
贵局侦查的林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林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申请人担任辩护人。
现申请查封、扣押[浙江集团][明态集团]纪检、审计材料,理由如下:
一、纪检审计犯罪数额331万
录音材料显示“北京明服物业及明服科技公司,除一个逃逸外,共有9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索贿受贿等违法所得,共计331万余元,结至目前涉案人员,已退回赃款279万元,余款35万尚未退回。汇总表,二个单位,9个人,林某某集团副总载,兼着明服总经理,几个物业,科技业务部门经理,主管和专员,李某某114(未退35万),高某85,胡某某35万,物业施某某?,施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分别几万。明服科技,林某某35万,欧阳某某39万。”
二、纪检审计的证明体系职务侵占
见录音资料和说明内容7,纪检向公安报案的证明体系是职务侵占;而后按公安机关的要求改变证据体系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职务侵占

1.1非法占有;1.2单位财物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1非法占有;2.2工作之便;2.3谋取利益(损害单位)

因为报案后,公安机关明确否定了1.2单位财物;所以纪检和审计才会千方百计的要求证明2.2工作之便;2.3谋取利益(损害单位);所以才会有陈某的翻供一说;所以才会有陈某的要挟家属通过律师游说林某某改变供述之说。
三、杜某某林某某职务侵占供述材料
林某某被[浙江集团][明态集团]非法取证,相信杜某某同样也会被非法取证,而这些证据材料应当存在于[浙江集团][明态集团]纪检和审计部门。
四、查封、扣押上述材料证明目的
1、纪检审计材料可能存在林某某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2、核实[浙江集团][明态集团]真实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3、防止包庇犯罪、掩饰犯罪、办理人情案关系案;
4、核实杜某某、林某某原始供述,查证翻供内容,重建证据体系内容;
5、验证王某威胁、引诱杜某某供述;验证陈某要挟林某某家属串供目的。
五、查封、扣押证据
为防止[浙江集团][明态集团]利益相关的工作毁坏证据,改变证据辩护人申请查封、扣押上述证据材料,而不是申请调查上述证据材料,请公安机关谨慎考虑。另,本案[浙江集团]注册地为浙江省,贵局可以上报北京市公安局,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会同查封、扣押上述证据材料。

综上,申请人认为,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刑事司法受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嫌疑人林某某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查封、扣押上述证据材料。
第3个回答  2020-11-13

刑事诉讼法规定扣押物品条款规定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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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9-12-23
输送法分子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刑事诉讼法?里边查封和封查和扣押的规定有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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