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三权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1、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是指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土地的经营权这“三权”分置并行。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进新型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共同发展,法律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设定
2、第一,所有权。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通俗点讲,一般情况下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可以以家庭为单位,按照一定的程序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集体的土地用于经营,这种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情况下仅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第三,土地经营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后,农户可以自己耕种,也可以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的方式向本村村民或其他人和组织对外流转,农户将土地流转至他人经营,实际经营人的权利成为土地经营权。
3、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制度,一方面保证了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的性质不变,另一方面确保了农民始终对土地享有承包权利,使不想参与经营土地的农民可以进城务工或从事其他工作,把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同时为农民种地保留了后路,使得农民进退有据。特别是也给实际种田的经营者赋予对所流转土地的占有、耕作并享有相应收益的权利,使其能够大胆投入经营,有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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