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撞到人对方摔倒了责任认定

如题所述

开车没撞到但对方摔倒,由于是受到影响而产生的事故,也要承担部分责任。交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由于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事件”,没有说发生事故的双方必须有接触,还是要看双方的过错谁大谁小。
前面一辆汽车突然开门,骑手紧张导致摔倒,即使没有发生碰撞,但是汽车仍然要承担责任,也许不是全部责任。又如高速路上一个半挂车在最外侧车道正常行驶,内侧车道一辆小车因为错过路口,突然减速强行变道,半挂车急刹导致挂箱甩尾撞坏护栏,两车即使没有发生碰撞,强行变道的小车也是要承担责任,也可能是要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尽量不要移动现场,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授权移动现场的人应对事故全权负责;如果必须移动情况,则应在事故现场标记出事故发生时车辆和行人的位置。
补充资料:
责任认定的构成条件: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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