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

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

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是:1、征税范围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2、环保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这意味着,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保税。居民个人也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保税。
有下列情形,不属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排污税征收标准如下: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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