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继承权怎么继承

如题所述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因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的某个或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承包土地的承包户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可依法继承。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依法应当获得的承办收益,可以依法由继承人继承。林地的承办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发生继承。家庭承包的主体是农户,不是个人。尽管在承包经营合同上签字的是农户中的某一家庭成员,但是签字人作为农户的代表在承包经营合同上签字,承包的主体仍然是农户。农户承包土地后,在承包期限届满前,家庭有新生成员的不增加土地,有成员去世或离开的不减少土地。由于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家庭联产承包就不产生继承问题。要充分理解“户”这一概念,不是父亲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父亲去世后就由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儿子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父亲去世后,儿子仍为“户”的成员,继续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权益,不涉及继承的问题。

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不同,其他方式承包可能会涉及继承问题。因为其他方式的承包可以由个人、家庭或其他经济组织承包,因此可能会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民法典》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

家庭承包中的林地承包和针对“四荒”地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由于土地性质特殊,投资周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为维护承包合同的长期稳定性,保护承包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2款、第54条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也可以继续承包。但是,继承人继续承包并不等同于《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而对于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法律未授予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农地应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否则,会对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造成损害,对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产生消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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