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1.动产与不动产,是法律上对物进行的最重要的分类,由于动产和不动产在经济价值以及利用方法等各个方面均有极大的不同。
2.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课题,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3.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发生变动的效力。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城市房地产交易法规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均需办理登记后才生效。
4.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5.依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及其、交通工具等动产,可设定抵押权。从无的性质来看,不动产多属于稀缺性资源为了物尽其用,以不动产为标的的他物权类型要多于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