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 直接责任人 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 约定的期限 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民法典 》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