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通判?

如题所述

通判(tōng pàn),中国古代的官名之一,多指州府的长官,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又名同判(避讳)。官制始于宋朝时期,明朝期间为各府的副职,位于知府、同知之下。在清朝通判也称为“分府",管辖地为厅,此官职配置于地方建制的京府或府,功能为辅助知府政务,分掌粮盐都辅,品等为正六品。通判多半设立在边陲的地方,以弥补知府管辖不足之处。1910年代,清朝灭亡后,该官职废除。
明朝一般地方的知府是正四品,下面还有同知,通判等副职。通判一般是正六品,其相当于现在南昌市常务副市长分管 粮盐都辅。同知一般是从五品,相当于一般的市长兼任市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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