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上的哪一种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编排体系划分的10种,不当得利是属于“债权”这一种吗?

一般来说是民事纠纷~
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以上,希望对您有帮助~!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245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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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8-13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此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就是债权债务纠纷之中的不当得利之债。追问

谢谢您的及时回答!我还要问的是,我如果以不当得利之债起诉,我手底下的证据已经在这之前就由法庭收走了!那张借条明明是写的4万元,可是法庭把我陈诉的案由经过中讲的“她每月给我600元的利息”共给了8个月计4800元(由于被告没出庭,无法确认是否有利息,按无息处理)在判决时把应还的4万元判为35200元,(被告一直没有出现,无法对质)现在被告出现了,我是否可以就此事形成诉讼?并讲明证据在法院存档!谢谢请给与指导!

追答

可以啊!不过这应该是借款纠纷啊!不是你所说的不当得利之债纠纷吧!你们当初的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吗?如果有约定,应该按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
以下法律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21.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追问

非常感谢您的指导!您说的“应该是借款纠纷”,正因为判决不公,我也没有上诉,这个案件目前已经结案。我无法再起诉他了(因为没有证据了)。我该如何争取挽回我的损失呢?所以我才想到“不当得利”这个途径,不知可否?我如何办最为稳妥?

追答

你这个不属于不当得利啊!法院判决结果是什么?你不满意,可以上诉啊!

追问

谢谢!我这个案子已经结案了,还咋上诉啊!请给与指导!

追答

这个案子虽然已经结了,但是我们国家司法审判制度是两审终审啊!你可以向原审机关的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啊!

追问

谢谢指点!我讲的这个案子2年前判决的已经执行完毕,还可以上诉哇?不然我咋会想到“不当得利之诉”呢?所以牵涉道证据问题!

追答

原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啊!这个根本就不属于不当得利啊!你怎么证明啊?再说就算是不当得利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

追问

谢谢再次指点!你能明确告诉我,此案可以不可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至于时效,法律上不是规定“在他知道,或者用当知道”开始计算时间吗?因为被执行人一直在躲债,都是公告送达所有文件,而且是缺席判决、缺席执行,直到前几天,我才发现他的踪影,所以才想到提起“不当得利”(因没有借条了)法院如何认定是个未知数。怎样才能叫法院受理此案是关键!

追答

你从哪里认定对方属于不当得利啊?

追问

谢谢再次指导!这就是我在“百度知道”上向你们请教之所在!那您看我这个案子该如何解决呀!如果不走“不当得利”这一途径,我手上又没有证据,那我所损失的4800元是否就意味着认倒霉啦?我不甘心呐!如果您认为根本没有希望了也请告知!

追答

本人认为这个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而且这种利益是期待利益,并不是既得利益。本金已经还你了,也不错了,要提利息你当初早就应该提了,法律不保护权力上的睡眠者,我认为这个没希望了。

第2个回答  2012-08-13
通常属于民事纠纷。
第3个回答  2012-08-13
属于债权,为不当得利之债
第4个回答  2012-08-13
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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