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期货交易中保证金制度条款

有关保证金以及强制平仓方面所有的法条
请一一列举。
是法条。
我所指的法条是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自己制定的相关规定还有行规。
望能在具体一些,能列举就多列举一些,同时希望能写明出处,就是出自哪个法。

  第四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约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交易所仿真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和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结算准备金。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及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进行结算。

  交易所根据当日成交合约按合约规定的标准计收结算会员的交易结算手续费(含交易费用和结算费用)。

  第七十四条 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

  (二)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

  (三)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强行平仓;

  (五)其他应当予强行平仓。”

  第七十五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在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执行,交易所特别规定的除外。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一)会员执行

  因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原则由会员自行确定,强行平仓结果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

  (二)交易所执行

  1.因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强行平仓的:其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上一交易日结算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优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该合约所有客户持仓比例分配。

  多个结算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虚拟保证金数额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选择需强行平仓的结算会员。

  2.因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强行平仓的:

  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超仓的,对其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客户在多个会员处持仓的,按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

  3.因第七十四条第(三)、(四)、(五)项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当会员同时因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强行平仓时,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七十六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一) 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二) 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结算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

  2、超过结算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第七十七条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七十八条 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其剩余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强行平仓,仍按第七十五条原则执行,直至强行平仓完毕。

  第七十九条 因价格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该结算会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八十条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

  第八十一条 由会员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2-19
期货保证金
在期货市场上,交易者只需按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率交纳少量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便可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这种资金就是期货保证金。

在我国,期货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按性质与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两大类。结算准备金一般由会员单位按固定标准向交易所缴纳,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资金。交易保证金是会员单位或客户在期货交易中因持有期货合约而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它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两类。

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新开仓时所需交纳的资金。它是根据交易额和保证金比率确定的,即初始保证金=交易金额调保证金比率。我国现行的最低保证金比率为交易金额的5%,国际上一般在3%~8%之间。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保证金比率为5%,如果某客户以2700元/吨的价格买入5张大豆期货合约(每张10吨),那么,他必须向交易所支付6 750元(即2700x50x5%)的初始保证金。

交易者在持仓过程中,会因市场行情的不断变化而产生浮动盈亏(结算价与成交价之差),因而保证金账户中实际可用来弥补亏损和提供担保的资金就随时发生增减。浮动盈利将增加保证金账户余额,浮动亏损将减少保证金账户余额。保证金账户中必须维持的最低余额叫维持保证金,维持保证金:结算价调持仓量调保证金比率xk(k为常数,称维持保证金比率,在我国通常为0.75)。当保证金账面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时,交易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保证金,使保证金账户的余额)结算价x持仓量x保证金比率,否则在下一交易日,交易所或代理机构有权实施强行平仓。这部分需要新补充的保证金就称追加保证金。仍按上例,假设客户以2700元/吨的价格买入50吨大豆后的第三天,大豆结算价下跌至2600元/吨。由于价格卜跌,客户的浮动亏损为5000元(即<2700-2600)x50),客户保证金账户余额为1750元(即6750-5000),由于这一余额小于维持保证金(=2 700x50X5%x0.75=5 062.5元),客户需将保证金补足至6750元(2 700x50x5%),需补充的保证金5 000元(6 750 - 1 750〕就是追加保证金。

目前国内上市期货品种正常月份交易所收取交易保证金比例

铜:6%
铝:7%
天然橡胶:7%
燃料油:8%
玉米:5%
黄大豆1号:5%
黄大豆2号:5%
豆粕:5%
豆油:5%
强筋小麦:5%
棉花:5%
白糖:6%
PTA:6%

对于即将上市的沪深300指数期货交易保证金的收取,目前市场上流传最广的是8%,但是仍有很多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保证金应该为5%或甚至更低,还有许多人认为保证金低于10%则市场风险太大,甚至有人建议为20-30%,但从国际惯例以及中国实际情况分析,8%的保证金算是比较合理的比例,因为对于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来说,太低或者过高的保证金比例可能会放大或降低市场的流通性,要么是风险放大太多,要么是市场流通性受到限制,相对而言,期货保证金特别是金融期货保证金不宜过高,而且在期货公司在交易所收取8%的基础上还要增加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来确保控制风险,所以即将上市的沪深300指数期货的保证金比例最可能为8%。

国内期货品种的交易保证金

单位:美元
期货合约 初始保证金 维持保证金
澳元/美元 1688 1250
英镑 1890 1400
加元/美元 1080 800
铜 27000 2000
玉米 338 250
棉花 1400 1000
CRB指数 1500 1500
轻质原油 4725 3500
美元指数 1729 1300
道琼斯指数 5000 4000
黄金 2025 1500
取暖油 5400 4000
日元 2228 1650
日经225指数 4063 3250
S&P500指数 20000 16000
白银 2700 2000
大豆 1215 900
豆粕 743 550
豆油 641 475
短期债券 675 500 
中期债券 1890 1400
价值线指数 4500 3600
小麦-CBOT 608 450
小麦-KCBT 1125 900

中国期货保证金机构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决定设立,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是非营利性公司制法人。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主管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其业务接受中国证监会领导、监督和管理,章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成立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重大事项。

经营宗旨

建立和完善期货保证金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报告期货保证金风险状况,配合期货监管部门处置风险事件。

主要职能

建立并管理期货保证金安全监控系统,对期货保证金及相关业务进行监控;

建立并管理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为投资者提供有关期货交易结算信息查询及其他服务;

督促期货市场各参与主体执行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将发现的各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可能影响期货保证金安全的问题及时通报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并跟踪处理结果;

为期货交易所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研究和完善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不断提高期货保证金存管的安全程度和效率.
期货中的强行平仓有两种: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或自营会员)的强行平仓和期货公司对客户的强行平仓。
交易所强行平仓权,是指当客户所持未平仓合约与当日交易结算价的价差亏损超过一定比率后,客户又末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追加保证金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将客户在手合约强行平仓,以降低保证金水平和减小风险,保证客户免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强制平仓的后果由客户来承担。

期货公司对客户的强行平仓是指客户资金不足、超仓等被强行平仓。
比如你原来买入100手大豆,保证金比例为10%,持仓占用资金为30万。现在因为行情变化剧烈,交易所把保证金比例提高到了15%,你的30万资金只能维持80手持仓了,那么或者你追加资金以继续维持你的100手持仓,或者被期货公司平掉20手大豆。
第2个回答  2008-02-19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投资者持仓实行强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性风险控制措施。具体是指在出现特殊情况时交易所对会员、投资者的持仓予以强制性对冲以了结部分或全部持仓的行为。强行平仓制度的实行,能及时制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会出现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3)因违规受到中金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中金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为开市后第一节,即上午交易时间。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中金所强制执行。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价格的微幅变动都会引起投资者的保证金余额的变化。如果资金管理不善,可能会出现投资者账户中的资金不能满足追加保证金要求的情况,此时投资者的持仓就可能被强行平仓。有时即使大方向看对了,也可能因资金管理不善、在获取盈利之前被强行平仓而蒙受较大的损失。

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切忌满仓操作,投入交易的资金一般不要过半,最好控制在三分之一以内,以便为行情波动时可能追加保证金留有余地。

所谓爆仓,是指在某些特殊条件下,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中的客户权益为负值的情形。在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如果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中资金的绝大部分都被交易保证金占用,而且交易方向又与市场走势相反时,由于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效应,就很容易出现爆仓。

爆仓大多与资金管理不当有关。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特别控制好持仓量,合理地进行资金管理,切忌象股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满仓操作;并且与股票交易不同,投资者必须对股指期货行情进行及时跟踪。因此,股指期货实际上并不适合所有投资者。

如果爆仓导致了亏空且由投资者的原因引起,投资者需要将亏空补足,否则会面临法律追索
第3个回答  2020-05-29

保证金比例和手续费是交易所规定的,只不过,不同的期货公司在交易所上面加的不一样

我们公司是加的最少的:保证金不加,手续费只加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