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
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退休职工
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比例为90%。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报销费用85%。退休职工工龄满15年到21年以下,其医疗费报销比例为80%。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
退职职工,其医疗费报销比例75%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住院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按85%支付;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按90%支付。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退休职工分为70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两种报销比例。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5%。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的比例是90%。报销比例和医院级别挂钩,报销比例85%起,最高可累计报销30万元。其中,三级类医院报销范围为85%~95%,
二级医院 87%~97%,
社区医院9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