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非难一词的具体含义是?

这是一个爱爱问网友的问题,一直没有回答就被撤消了.现在继续问.

刑法中的"非难"一词可以做一般理解,用法律语言讲我认为可以是"因过错而遭受的可谴责性,应负责任性和可罚性".并且,"非难"一词其实并不只是在刑法中才会出现,在一些民事法律研究中也会涉及到这个词.
"可非难性"其实与罪、责、刑是一系列的问题,行为的“可非难性”越大,其罪行越大,其刑事责任越大,其刑罚越重。
“非难性”一词最早由XX(忘了是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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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提出,由此他还提出一词“非难可能性”,其实相比“非难”一词,这个词更烦。以我的理解来说就是“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期待行为者做出合法的行为”。再说简单点,其实他就是现在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故意和过失的区分的渊源(比如十岁小孩偷东西,由于他不可能完全认识自己的行为,因此不具有“非难可能性”,也就不受刑事惩罚)
“非难可能性”有分裂为“主观非难可能性”和“客观非难可能性”,也就是分属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我国受老马辩证法的影响,采取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非难”一词如果展开来说,可以写一篇大论文,就先说到这吧,本人不善于法哲学,不接触法律也有一定时间了,说到这已经有些混乱。仅凭自己的印象,表达难于严密,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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