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3000元购物卡构成犯罪吗

如题所述

按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贿赂就是行为人收受或索取的财物,立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认为贿赂仅指金钱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品,而不包括其他利益。

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 “贿赂”,现行刑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送3000元购物卡构成贿赂罪是犯罪行为。

扩展资料:

行贿罪的刑事处罚:

1、行贿1-3万元且有向3名以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或行贿数额为3—100万元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贿数额为50万元—100万元且有向3人以上行贿或行贿100—300万元,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行贿数额250万元—500万元且有向3人以上行贿的情节或者行贿数额500万元以上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贿赂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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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8-04
送收购物卡可能构成行贿受贿。
北仑新闻网讯 (通讯员 郑智杨 记者 卢江丽) 端午节将至,购物卡、代金券满天飞。不光是端午节,春节、中秋、生日……曾几何时,购物卡因其便捷、隐蔽的特性被部分人群用来经常性地互相馈赠,以购物卡形式进行行贿受贿有抬头趋势。
早在2008年,以购物卡形式进行行贿受贿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文入罪。今年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运用购卡实名登记、购卡额度规定、严格开具发票、资金走银行渠道,及备付金监管五大方法,全面疏堵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腐败行为。新通知给购物卡受贿再次敲响了警钟。
建立在收礼人职务基础之上的馈赠,实际是行贿
今年5月24日,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份受贿罪判决,被告人王某原是区内某单位的一位部门负责人,在他被认定收受的7万多元贿赂中,包括了2张共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和汽油卡,卡为去年他孩子考上大学时他人赠送。
“孩子考上了大学,朋友送些东西再正常不过了,收张购物卡怎么能算受贿呢?”庭审期间,被告王某提出这样的疑问。其辩护律师也认为王某收受赵某所送的2000元加油卡和3000元购物卡金额均不高,未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范围,不宜认定为是受贿。
区人民法院法官殷东伟认为,我国虽然有礼尚往来的传统,法律也并不禁止亲朋好友间的馈赠行为。然而,王某所谓的“朋友”赵某是某公司的老总,与王某所负责的部门有直接经济上的往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赵某送王某购物卡的行为,完全是建立在王某职务基础之上的,是借馈赠之名行贿赂之实。
2007年至今年5月我区两成多受贿案涉及购物卡
据统计,2007年到今年5月止,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受贿案件56件,其中涉及购物卡的案件有12件,占所有受贿案件的21.4%。
“购物卡披上节庆日的外衣,让贿赂犯罪更加隐蔽,也让受贿者降低了防范的敏感度。”殷东伟说,近年来购物卡行贿受贿案件数量、所占受贿案件总数比例不断升高,这和中国自古以来“礼尚往来”的传统,以及市场经济发展,商业预付卡使用的日益广泛密切相关,当然最根本的是受贿人廉洁自律意识不强。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的出台,其作用不仅在于预防行贿受贿,对偷税漏税、洗钱等违法行为也具有十分重要的预防作用。但对于预防行贿受贿,购卡实名登记制只能治标,要想治本,更重要的还是要从行贿受贿人本身入手进行监控和干预,消除滋生受贿腐败的土壤。”殷东伟表示。
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是法院审理涉购物卡受贿案件的关键
涉及购物卡案件,虽然从单体看一般涉案金额不大,但累计数量可观。殷东伟告诉记者,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关键是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根据《意见》规定的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该《意见》第七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该《意见》第十条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第2个回答  2017-08-04
违法不是犯罪。没有达到犯罪的数额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9-17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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