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指出的严重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监理是否还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只向建设单位报告行吗?

有无文件或政策依据?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我正好在学习这个,书上刚讲的,我摘抄下来了。望采纳。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7-15
监理对安全隐患,应当写出"书面意见",送交自己的单位领导审核批准,由监理单位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送交建设单位整改处理,建设单位收到"整改竟见书"后,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向建设单位报告,再由建议单位派人陪同监谓单位现场检查验收,并写出验收结沦,由验收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建没单位陪检人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备案。
第2个回答  2012-07-30
向建设单位报告是第一需要的,由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更合适
第3个回答  2012-07-3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