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06年6月在单位工作至今2012年8月()工作年限6年2个月
公司属国有企业
无理由辞退(说下周不需要再来上班)只是口头告知
合同一年一签
公司也交纳社会保险
请问触犯什么条款
具体可得到那些赔偿(请明细算法)
我理解的意思是1、因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为13个月的工资()
2、应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法律责任的赔偿金为从2010年6月以
来到2012年8月的双倍工资,即再支付26个月工资。
为什么是从2010年6月开始算呢???
3、关于社保我可以要求单位继续缴纳多长时间呢?
你好:
因为《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生效的,以上赔偿依据此法计算的。关于社保可以要求从应当缴纳社保之日起计算,应该从06年入职起计算。
还有什么问题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