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

如题所述

受胁迫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版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权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法律分析
并非所有受胁迫的合同都是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有一个前提是合同本身是相对有效的,也就是说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相对有效的前提,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了可撤销权后,合同才失去法律效力。若合同内容违法,则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以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与合同另一方要求对等关系,侵害了别人的合法权利,此时就属于无效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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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属于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5-08
“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集体利益的”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里的国家利益是指公法上的利益,当然不包含集体利益。而第二项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前面的限定是恶意串通。因此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才导致合同无效,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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