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区别在哪里?二、它们的会计分录有区别吗?

如题所述

"一、分期付款与融资租赁
(一)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固定资产(仅指期限较长的分期付款,下同)分期付款,是指与固定资产出售方签订购买合同,从合同履行之日起取得固定资产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所有权,但款项在以后各期分期支付。分期付款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融资性质。
(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是指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入方取得固定资产的使用权,但未取得形式上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内每期支付一定的租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五条“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确认为融资租赁:
1、在融资租赁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三)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两种方式有以下共同点与区别:从融资者(承租人)的角度来看,融资租赁是一项特殊的债权性融资活动。和一般的长期性债权融资方式不同,融资租赁的本金和利息一般是以年金的形式(租金)支付。和其他债权性融资方式相同的是,融资租赁形成的是融资企业的负债,而不是权益。企业具有法定的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支付给投资者一定的利息和本金, 租赁期满, 企业的还款义务解除。因此,不论支付利息和本金的方式如何,对融资者来说,融资租赁都是在一定期间占用了一笔需要定期偿还的负债。从投资者(出租人)的角度来看,融资租赁是一项特殊的债权性投资活动,其本金和利息的收取方式与企业购买债券或直接发放贷款不同,融资租赁的本金和利息是按年金的形式(租金)收取。但和其他债权性投资方式相同的是,租赁期满,投资企业收到合同规定的所有租金及其他收益后,投资企业就不再对融资企业拥有资产的要求权。
1、分期付款与融资租赁共同点:
(1)使用方都拥有使用权和实质上的所有权。
(2)取得后每期都要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对方,所支付的金额中都包含利息。
(3)会计处理上相似,《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内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的“超过正常信用条件”一般指三年以上。也就是说,对于通过三年以上分期付款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来说,虽然签订的是购买合同而非租赁合同,但会计处理上按融资租赁的方式来处理。
2、分期付款与融资租赁不同点:
(1)签订的合同性质不同。前者是买卖合同;后者是租赁合同。
(2)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不同。前者一开始就取得;后者要等租赁期满后,一般有优先购买选择权,也可选择不购买。
(3)由于所有权已经转移,因此前者不存在余值的问题;而后者由于所有权未转移,就存在余值的问题,包括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
(4)前者(分期付款)资产价格既定,双方以便不会存在或有事项;后者(融资租赁)有可能存在或有租金(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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