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1年7月份到郑州的一家私人公司工作,自入职以来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后来看了劳动合同法,知道了企业如果有这样的情况需要向员工支付两倍工资,因此也搜集一些证据,有加盖公司公章的个人工作证明,老总签字的岗位变动表,入职表,考勤记录的电子版等资料,因为工资一直发的是现金,所以没有工资表。请问各位专业人士就以上资料是否能够作为劳动仲裁的有效证明,这样的情况我的胜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