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有权出租、使用出质物吗?

质权人将质物出租后,承租人是该标的物的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 求相关法条

原则上是不可以使用,但出质人和质押权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可以使用的除外。因此,出质人和质押权人合同明确规定的,承租人租赁是合法的。或者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处理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扩展资料:

质权人权利:

1、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优先受偿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10-17
质权人无权处分质物,无权出租,出质人可以向质权人索赔。租赁合同有效,承租人为合法占有。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1、先看一下《物权法》的法条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条可以看出,质权特征是转移“占有”和获得“孳息”。但是,质权不得擅自使用、处分。也就是说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个所有权权能中,质权人只有“占有”和孳息“收益”两个权能,是不能擅自使用的。

  所以,质权人出租质物应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

  2、但是,对于承租人来说,其行为未必是违法的:
  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质权人虽然无权处分,但是善意的承租人并不知道(否则就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了),所以该租赁合同有效。
  如果出质人发现后,要求质权人承担违反质押合同的违约责任,将质物由质权人取回的,则质权人向承租人承担违反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善意取得参考《物权法》(当然承租权,并不是物权,而是债权,既然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那么善意第三人债权的有效性就无须质疑了。)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3、特别需要提示的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时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124条和174条规定,你所说的质物出租合同,应当参照本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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