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中包含的风险范围其中的两条的区别?

一种合同方式是这样签的:工程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1、材料价格波动不进行调差;2政策性调价的风险(规费、税金除外)
另一种合同方式是这样签的:工程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1、材料价格市场波动动风险;2、政策性调价的风险
请教有经验的说说这两种签法的区别,特别在审工程时?谢谢

第一种说法中的风险不包括国家有关税收、规费收缴政策变化导致的工程价款变更,如果在合同期内税收、规费政策有变,那工程价款是要调整的;第二种说中的风险包括了材料价格异动、政策变化引起的一切调价险,即无论材料价如何变化、政府出台任何调价文件,合同价款均不做任何调整。
但是即使有上述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材料市场波动超出预期,是可作为不可抗力处理的,要么解除合同,要么变更价款。具体见: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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