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八条理由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民事判决书主文即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事实和引用的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实体性的处理决定。
判决主文是法院裁判的具体内容,是整个裁判的落脚点和文书最重要的核心内容。法官能否依法、正确、合理地表述判决主文,既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又直接决定着整个判决书和法官办案的质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民事判决书是指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所作出的书面决定。民事判决一般由四部分构成,即
1、首部,写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由;
2、主文,是民事判决书的核心,要求对该案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作明确的概述,特别是法院查明的事实要写清楚;
3、判决结果,即法院根据什么决定原告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写清楚;
4、尾部,写明审判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名称等内容。
扩展资料:
民事判决书的注意事项:
民事终审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二审判决书应当写明:
1、案件的当事人、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判决效力及判决法院。民事二审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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