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他国反倾销策略的对策

如题所述

  我国应对反倾销的策略探讨

  4.1 熟悉国际惯例,依法应对反倾销

  反倾销在本质上就是一个法律问题,我们应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原因与对策,企业要了解有关国际反倾销方面的法律知识,了解WTO反倾销协议及有关国家的反倾销依据和程序,熟悉反倾销的国际惯例,才能更好的采用应对措施。反倾销调查本身并不意味着倾销的成立,面对反倾销调查,是否应诉,其结果是截然不同,拒绝应诉等于默认构成倾销。企业对反倾销后果的严重性要有全面地、清醒的认识,要认识应诉与不应诉,其结果大不相同。由于倾销指控一成立,其造成的损失不会只对一家企业,而是整个行业,因而每个涉案企业都不能消极等待,应团结起来积极应诉,共同对外,积极准备应诉材料,迅速组成应诉小组,填好调查问卷,要随时关注事态的发展,采取灵活多样的解决途径。如果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企业应争取达成价格或数量协议来结案,及时化解矛盾。聘请有经验的律师诉讼中要主动进行市场经济的抗辩,争取单独税率。尽管有些国家已把我国从非市场经济名单中删除,但我国企业并不能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待遇,这还需要企业进行市场经济待遇的申请,只有符合进口国家的条件,才能取得市场经济待遇。而一旦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企业应把精力放在替代国的选择上,选择那些国内售价较低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选择确定后,要及时向欧美主管当局提出申请,拟出充足的证据,充分说明选择的理由,以便对方采纳。同时,还应充分利用外国资源,加强与进口商的通力合作。在反倾销诉讼时,进出口商的利益基本是一致的,出口商希望胜诉保住出口市场,进口商也希望进口赚取利润,因此我国的出口企业要与进口商建立长期稳定、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加强同国外进口商的合作,是我国企业获得胜诉的重要因素之一。

  4.2 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改善出口市场布局

  为避免进口国对华反倾销,就要不断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大科技投入,不断研制开发新商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树立品牌意识,实施名牌战略,改变我国出口商品地摊货形象,实现由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向资金、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转变和“以价胜”战略转变。我国出口商品要加快从“以廉取胜”过渡到“以质取胜”要从物美价廉走向物美价格适中,物美价格就应高,要物有所俗称一分钱分货,价廉就不可能真正做到物美。低价可以打入场,但进入外国市场后仍维持低价就给自己设下了陷阱,埋下定时炸弹,迟早要响。打入国外市场站稳脚跟后,就要设法提要从改善交货条件、付款条件入手方便买方;要增加商品规格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潢;要努力搞好售后服务取悦消费上档次创名牌,这是外贸扩大出口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特别是应对国外反倾销的最有效措施。在出口市场的布局上,要调整出口商品的市场结构,改变合理的出口市场分布状况,实现市场的多元化,解决市场过于中的问题,改变对某些市场过于依赖的情况,在保护现有市场同时,全方位、多层次的开拓新市场,是向出口市场的合理分保证出口市场份额的相对平衡。企业要做好市场调研,研究国市场的动向和市场的容量,及时调整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

  4.3 规范企业财务制度争取有利的技术条件

  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无论确定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幅度如何,都需要企业提供大量详实的有关产品生产成本的数据。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是提供正确数据的根本保证。只有企业财务规范化并与国际接轨,才能准确无误地提供这些数据。如果数据有偏差,就可能导致调查机构认定企业有欺诈行为,取消应诉方作证资格,而以原告的数据为准。国外反倾销调查中,一般要求出口企业出具有关产品成本的数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的依据。这些数据包括原材料费用、劳动力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甚至涉及车间领料表、工资考勤表等原始单据。只有与国际接轨的财务制度和规范化的企业管理,才能为企业提供详实、可信的数据资料,从而在应诉中最大限度地捍卫自身的财务制度,以争取有利的技术条件。

  4.4 加强政府的调控和监管

  政府介入反倾销,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调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日趋明显。据测算[7],到2001年,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约为690J0,而世界上公认的市场经济标准临界水平为60%。这表明,我国已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而不应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据此,一方面,在对外宣传中,要统一口径,主要报道我国推进市场化改革取得的成果,避免过多地渲染我国市场机制和市场体系发育的某些不完善而授人以柄;另一方面,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合理开放市场为条件,以各个击破为策略,通过谈判与磋商,使更多的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同时,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外,我国政府要在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中与有关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合作,争取修改反倾销协议中的不合理条款,为我国企业争取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2)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一是尽快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充分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深入了解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及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对可能发生的反倾销提前预警并及时制订相应对策。同时,要建立大宗商品、重要商品的出口监测系统,完善信息通报制度,争取产业保护的主动权。二是加大奖惩力度。把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坚决落实“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形成有效的奖惩机制。

  (3)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在坎昆谈判陷入僵局、多边合作受挫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显著加快,我国在继续参与多边进程的同时,应高度重视并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加快推进同东盟、中亚等地域临近国家的区域合作进程,努力扩大跨区域的双边经贸合作范围。通过互利安排,消除贸易歧视和贸易保护,减少贸易摩擦,规避国外反倾销。

  总之,企业在应对反倾销的过程中,既要做好事前防范措施,又要在发生反倾销指控后,做好积极的应对工作。企业首先应该熟悉国际惯例,依法应对反倾销,化被动为主动;其次企业需要调整战略,实行国际化经营,实施“走出去”战略;企业还应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改善出口市场布局;最后企业应规范自身的财务制度,以争取有利的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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