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的公积金能在陕西省买房吗

如题所述

不能。
陕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陕房资发〔2015〕39号发布)
一、 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1、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人申请贷款前,应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在申请贷款时缴存状态正常。符合上述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由所在单位先补缴全部职工的欠缴款后,方可申请贷款。补缴欠缴部分后,单位正常汇缴延续三个月,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再办理贷款放款手续。
截止申请日单位欠缴一年以上一次全部补齐有困难的,应先补缴不少于一年的欠缴额,同时出具不足部分补缴计划,由省中心归集部监督补缴。补缴不少于一年欠缴额后单位正常汇缴延续三个月,省中心再办理贷款放款手续。
3、单位未按规定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即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上一年度西安市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应由所在单位先将全部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为规定标准,并补缴当年全部少缴款项后,方可申请贷款。缴存基数调整后单位正常缴存延续三个月,省中心再办理贷款放款手续。
(二)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提供省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4、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并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或具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
5、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6、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担保

(一)贷款额度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参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标准执行。贷款额度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职工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集资建造的职工住宅等符合贷款条件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含)以下的,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为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建筑面积在144㎡以上的,贷款额度为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2、精装修住房或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住房,贷款额度为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
3、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购买建筑面积90㎡(含)以内住房的,贷款额度为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建筑面积在90㎡以上的,贷款额度为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4、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总额的60%,即申请人自筹资金不低于房屋建造、翻建、大修费用总额的40%。
(二)贷款期限
1、购买、建造住房贷款期限1—30年,由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剩余工作年限。申请人需延长贷款期限的,经借款人申请、省中心审核,贷款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贷款期限不能超过最长贷款年限30年。
2、购买二手房以及翻建、大修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须在法定的房屋使用年限内,且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
(三)贷款利率
1、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住房贷款,还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即下一年1月1日起,按照最新执行的利率标准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3、贷款期限在一年的,贷款利率执行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借款期内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作变动。
(四)贷款担保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省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贷款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1、保证担保。由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须与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目前省中心主要采用由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方式。
2、抵押担保。借款人可用所购买的合法住房或其他自有、共有、第三人拥有房屋产权的住房作抵押。借款人采用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
3、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省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出质人须与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有价证券交由受托银行保管。

三、贷款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向省中心受托经办银行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包含申请人及配偶收入情况证明)和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声明等。
3、缴存情况和还款能力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即省中心网站查询页的借款申请人“个人缴存信息”和“当年缴存明细”打印页。申请人不在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符合省中心规定的省内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还款能力要求的家庭收入按照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测算的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收入的50%,且扣除测算还款额后的家庭月收入不得低于1500元。
4、贷款用途证明:(1)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购房文件;(2)单位集资建房贷款的,应提供政府房改部门的建房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审平面图及楼层平面图;(3)贷款用于个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4)贷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5、首付款(自筹资金)证明:(1)购买商品房,提供售房单位的发票或收据;(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西安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首付款入账凭证》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收付款收据;(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票据等有效凭证。
6、贷款担保材料:贷款由省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承担保证担保。
7、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二)贷款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申请人持填妥的贷款申请表和规定的申请资料,到省中心受托经办银行提交申请,申请资料齐全的即受理。已受理的申请资料,审查时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贷款申请的审查包括初审、复审和审贷会审查。
1、初审。初审采取委托受托经办银行审查与省中心经办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贷款初审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包括借款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相关信息与申请人提交资料信息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2)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住房的,审核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达到规定比例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批准文件合法有效,自筹资金达到预算工程费用的规定比例。
(3)收存的证明资料审核。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无异。
(4)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的真实性,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5)根据借款申请人委托,通过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或其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借款人的历史信用情况。
(6)出具初审结果意见: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初审经办人对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能力、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收存规定的证明资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资料。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后再受理,或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2、复审。贷款复审由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复审经办人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复审主要包括: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印鉴清晰;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计算准确;担保方式符合规定;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其他需要复核的内容。
(2)出具复审意见:复审通过的,复审人员应出具复审同意贷款的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复审未通过的,注明原因,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3)复审中发现疑义的,复审人员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员,要求及时调查落实和补充。
3、审贷会审查。对经过复审的贷款申请,由贷款经办部门准备相关资料,提交审贷会开会审查或分别审查,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审查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初审、复审手续是否符合要求,申请贷款的期限、金额是否符合规定等。经审查获得批准的,由审贷会成员分别签注意见并签名,省中心主任签注批准意见,由经办部门开具委托放款通知书。
(2)审贷会经审查发现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经办部门,要求经办责任人调查落实。
(3)未获得批准的,注明未批准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经办部门,告知借款人未批准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三)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担保手续
1、依据贷款批准意见和委托放款通知书,受委托银行制作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内容应与省中心贷款批准意见和委托放款通知书一致。
2、省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在受理担保申请后,审核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对符合担保条件同意提供担保的,3日内出具《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办结通知书》。
3、合同各方应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受委托银行应要求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房屋共有权人、抵押人等当面签字确认。
为了方便借款申请人,减少办理手续次数,申请人及配偶等在受托银行进行面谈时,可同时预签按照受托银行初审通过的贷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项目制作的借款合同,待省中心终审同意后,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再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若省中心终审借款申请的有关项目有变化,则按终审通过的内容重新制作借款合同,合同各方履行签字盖章手续;若终审未通过的,则预签合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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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6-27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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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6-03-08
不可以办公积金贷款,但是可以提取。
也就是说,你要先使用其他办法买房,房产证办好后,从上海申请提取。每年可以提取一次。
第一次最多可以提取你交首付的那么多钱。之后每年提取一次,最多可以提取你每年还房贷的钱。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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