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送达找不到当事人怎么办

民事判决书送达找不到当事人,他不在原居住地,长期在外,原告又不能详细的知道和提供他其他的情况,怎么办,判决书必须要在多久送达当事人

    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如果找不到当事人,法院一般会采取公告送达

    3.《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送 达
    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负责收件的人?实践中没有哪个单位会设置这样一个人。这样的规定与现实十分脱节。正因为这样,后来的民诉意见有了改变。)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这一条在实践中很难实现,现在基层组织和受送达人所有单位都不愿多事,一般不会到场,更不会签字,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民诉意见》已经有了新规定)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实践中法院邮寄送达的情况较多,法院很少用委托送达。关于邮寄送达,最高人民法院有更详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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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2-20
既然已到判决阶段,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实际居住地址也应该提供了户籍地址,可以公告送达。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12-20
可以邮寄或者留置或者公告
第3个回答  2007-12-21
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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