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保险附加功能有那些

如题所述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给付6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故保险金。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扩展资料: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二十种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双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

十、瘫痪——永久完全

十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二、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三、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四、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十五、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七、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十九、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二十、严重重症肌无力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6-23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给付6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故保险金。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扩展资料: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二十种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双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

十、瘫痪——永久完全

十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二、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三、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四、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十五、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七、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十九、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二十、严重重症肌无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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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可以附加意外保险+住院报销的+津贴的
国寿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投保范围   凡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住院次数的计算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治疗两次以上时,若每次出院日期与再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日,本公司视为一次住院,按第五条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续保不受90日疾病观察期的限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90日内所支出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药品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之处的药品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45%。   二、住院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之处的住院费用按8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6%。   三、治疗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之处的治疗费用按80%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   四、检查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之处的检查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4%。   五、材料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之处的材料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   六、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严重并发症或后遗症、生理缺陷或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及其相关综合症、性病期间;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或绝育手术;   被保险人的一般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   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续保保险费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所属年龄段的费率计算。   本公司有权于每一保险年度末调整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率,但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保险费(含续保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的交费方式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日期与主合同相同。主合同交费方式为趸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日期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及其后遗症,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保险期满、解除或终止。   主合同经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   被保险人死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未发生保险金给付事情,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当年度未满期保险费,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发生过保险金给付事情,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费率表 保险金额:1000元   年龄 年交保险费   6岁至15岁 20元   16岁至30岁 18元   31岁至40岁 22元   41岁至50岁 25元   51岁至55岁 30元   56岁至60岁 35元   61岁至65岁 40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4-05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产品测评!这一两年市场上火热的重疾险,我都有一一测评过,康宁当然也是评测之列,整体还是不错的:点击领取康宁与最新重疾险的对比表

身边不少人买保险都买中国人寿,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中国人寿的产品到底好不好,哪怕是对他们的热门产品康宁来说也一样。那么,康宁到底值不值得入手呢?昨天晚上,我把康宁的条款里里外外研究了个遍,然后好好写了一篇,详细的产品分析报告:原来看似完美的康宁重疾险还有这些不足...大家可以看看。

里面详细地分析了康宁重疾险的保障内容、优缺点、购买前务必注意的点。因为稿子里已经写得很详细了,所以这里我就不花费太多时间介绍,简单说两句:

一、康宁保障内容有哪些。

二、康宁的优点有哪些?

1、保障够用:回归到最基本的保障设计,轻症、重疾各赔1次,不但轻症种类达到了50种,还额外增加了7种特定重大疾病,可以额外赔付50%保额,保障基本够用了;

2、服务网点多。中国人寿成立多年,有强大的线下服务团队,甚至一些很偏远的乡镇,也能找到中国人寿的服务网点;

3、投保年龄相比同类产品更广泛,0-60岁均可投保;

三、康宁的缺点有哪些?

有一说一,康宁除了上述优点以外,同样还有不少缺点需要注意,比如轻症赔付比例低,当前市面上,很多重疾险的轻症赔付比例,至少都是30%,更有甚至已经是45%起步,康宁却只赔付20%,略低了一些。除此之外,虽然疾病覆盖不少,但仍有所不足,其他条款上的漏洞我都写在了中国人寿的王牌重疾险康宁,原来这么复杂!这篇回答里,大家可以仔细看看。

除了康宁,我还对比了今年市面上大公司的热销重疾险产品,由于字数限制,你可以看看这篇文章2020年十款高性价比重疾险!建议看一下,了解一下目前市面上主流的重疾险产品有哪些。

以上就是我对"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保险附加功能有那些"的全部回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望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05-09
由20种重疾增加到40种,另外还增加了10轻症特定重疾,保障范围更全面。10类轻症提前给付,关爱人生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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