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和交通事故现在可以双重赔偿吗? 如果可以,有什么法律依据?如果不可以,又具体是哪部法律规定的?

如题所述

1、工伤和交通事故现在可以双重赔偿的,但是医疗费用的部分不能双重获得赔偿的。
2、法律依据参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精神,原执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两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三项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5-07
在实际生活中,当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重叠的情况。比如受害人张三在外出办公的路上被李四开车撞成重伤,那此时张三既可以依《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主张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依《侵权法》向肇事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之所以形成这种局面,是因为各个部门法分别从各自角度调整社会关系,进行发生重叠引起的。那么,如果发生此种情况之后,该如何主张赔偿?是只能选择其一?还是可以二者兼得,或是有主张的先后顺序?关于什么是工伤?该如何进行工伤赔偿?我在另一个专辑《工作赔偿处理实务》中有详细介绍,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另行查看,我在这里就不再过多重复。
96年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8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原文在这里我不再复述。这个试行办法的大概意思讲的是,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相重叠的情况,受害人应当先向直接肇事人要求赔偿,如果已经从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赔偿,则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则不再予以赔偿;而且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还可以要回先期垫付的费用,假如从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的赔偿低于工伤赔偿标准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被足。很明显,96年试行办法的原则就是先找肇事人要求赔,得到赔偿后,就不可以再享受工伤待遇。但此试行办法已经被后来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废止。
那么当发生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重叠时,确究能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呢?
我们认为是可以的,因为工伤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只不过,工伤保险属于社会强制保险,但这并不能否定被保险人(张三)和保险人(工伤保险基金)之间是保险法律关系,发生了工伤保险事故后也即是交通事故,保险人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付。而张三和李四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发生侵权事故后,侵权人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是两种并行的法律关系,相互间不是互补或替代的。
依保险原理来看,同样也是讲的通的。
保险分为财产险和人身险,财产险的赔付原则为“填平原则”,简单说就是损失多少,赔付多少,绝不会让你多得多占。拿车损险来讲,如果王五把你的车碰坏了,你可依保险合同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在对你赔付完以后,同时就从你那里得到了向致害人王五求偿的代位求偿权,而你则不能再依侵权法律关系向王五要求赔偿,因为在你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付款的同时,已经把这份求偿权让渡给了保险公司。这就体现了财产保险中所谓的“填平原则”
而人身险则不同,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一般人身保险都是定额给付,即是你投保之前,已经和保险公司约定好了赔付数额,而且保险公司在理赔之后,却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还拿上个例子来讲,如果你买了人身伤害意外险,如果被王五撞伤后,你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在得到赔付后,还可依侵权法律关系,向王五要求赔偿,而保险公司则不享有向王五求偿的代位求偿权。
同样的道理,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投保人是用人单位,而被保险人则是员工,而保险人则是工伤保险基金,发生工伤保险事故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是保险责任。而员工在依保险法律关系获得赔偿后,还可再依侵权法律关系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此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侵权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中,由于交通事故索赔适用的是《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交强险实施条例》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而工伤赔付中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其中各项赔付数额的计算方法、伤残疾等级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程序都不同,所以在具体操作时还有很多事项需要注意。并且,在具体索赔时,由于需要证据来证明请求,但往往证据原件只有一份,所以两项索赔不能同时进行,应进行一项之后再进行第二项,但同时又要注意时效问题。
另,给你个视频地址,是关于《交通事故处理实务》的,有更详细的解说。
http://you.video.sina.com.cn/a/4119084-1704596957.html追问

有最新的这方面的硬性规定么?就是说明确地规定可以或者不可以双重赔偿的。

追答

没有,这是从法理层面推导出来的。
这是两个并行的法律关系,如果走法律程序的话,各不相影响

追问

哦,我现在是想找到最新的法条,因为我在记忆中好象看到有最新的规定只可以选择一个要求赔偿的法条,但却忘记是在哪里看到的,所以想确认一下。你能帮我找到这样的法律依据么?
至于法理,各有各的说法,都说得通,1、没买工伤保险也可以从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那人家买了工伤保险不可以得双份,岂不是白买了保险?2、如果一个人受损害可以得双份赔偿,那如果这个人和另外的人精心策划这样的交通事故,岂不是得到了更多的利益?

追答

我已经给你说的是很详细的了,
96年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8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原文在这里我不再复述。这个试行办法的大概意思讲的是,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相重叠的情况,受害人应当先向直接肇事人要求赔偿,如果已经从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赔偿,则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则不再予以赔偿;而且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还可以要回先期垫付的费用,假如从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的赔偿低于工伤赔偿标准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被足。很明显,96年试行办法的原则就是先找肇事人要求赔,得到赔偿后,就不可以再享受工伤待遇。但此试行办法已经被后来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废止。
看明白没,你说的那个文件已经被《工伤保险条例》废止了。

谁跟你说的买了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你按工伤事故只管起诉至法院试试看,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互不矛盾!
如果一个人受损害可以得双份赔偿,那如果这个人和另外的人精心策划这样的交通事故,岂不是得到了更多的利益?
你说的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出现,谁没事了拿自己的身体去设这样的骗局?还有,如果被查出来,会被以保险诈骗罪起诉的。

追问

既然你专搞这方面案件的人也不知道,那说明应该是还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谢谢了。
我已经采纳了别人的意见,不好意思,不能再给你加分了,谢谢你了!
我只是说说,并不是真有这样的事,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出现这种事的可能性,毕竟现在为了钱卖啥的都有。
我个人还是比较赞同双重赔偿的,毕竟有工伤保险应该与没有工伤保险的要有所区别,但还是希望双重赔偿有个必要的限度,这个限度就是不至于高到让某些人拿自己的身体去冒险。

第2个回答  2012-05-07
可以双重赔偿,但是必须是确定赔偿金额确定以后,交通事故赔偿先予赔偿,而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补足。追问

谢谢,这相当于不可以双重赔偿了,这是哪部法律规定的?我也记得好象有这样的规定,但不记得是什么法律规定的,现急切寻找中,希望能准确提供,可以加分!

追答

这不是法律规定,是法院的审判规则,是内部规定。。

追问

倒,法院不可以会有这样的内部规定的,法院判案也需要法律依据的,之前最高院就有相关规定可以双重赔偿的,但现在好象不行。

追答

因为损害是一次的,不是重复损害。

追问

我好象在哪里看到不可以双重赔偿的法律规定,但现在记不起来,也找不到具体的规定,所以想找熟识的人问问,看立法的最新进展如何,是不是真的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