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如题所述

  厂区交通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厂内车辆行驶,防止发生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2、适用范围
  所有进入公司厂区内的机动车辆和公司内部的叉车、铲车、吊车驾驶员。
  3、责任者
  保卫科 车队 安全科 销售科 设备科 物资供应科
  4、工作程序
  4.1 管理组织
  (1)厂区交通管理实行“谁有车谁管理”的原则。
  (2)车队负责建立车辆保养维修制度,严格车辆质量检查,定期进行大修和保养,杜绝失检和漏修,做好年度车辆检验等工作。
  (3)厂区交通、交通事故管理由保卫科负责。
  (4)各种车辆所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制定出本单位的车辆管理细则。
  (5)严格执行厂内机动车辆验审制度,验审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
  (6)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经验审合格颁发验审证后方可行驶。
  4.2 信号与标志
  (1)厂区通行路、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禁止各种车辆停放。
  (2)厂区限制通行道和管制路应设明显的警告路标。
  (3)道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强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4)厂区交通道路要有足够的照明。
  4.3 交通线路
  (1)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有下水道,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油类、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2)公司的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①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② 限制路:允许装有阻火器和消除静电装置的安全车辆通行,其车辆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行。
  ③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专用的通道线路,禁止其它车辆停留。
  (3)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
  (4)道路两侧堆放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外,堆放要牢固;凡交通两侧栽种花草树木,距路边不得小于1米;跨越道路拉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5)履带车未采取扩路措施不得在水泥路和柏油路上行驶。
  4.4 车辆驾驶
  (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由企管科审定,经安全技术科考核发给厂内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2)厂区交通机动车辆驾驶员,应按特殊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业训练和市级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特殊作业驾驶证方可驾驶。
  (3)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
  (4)厂内机动车辆禁止在厂外行驶。
  4.5 车辆装载
  机动车装载要符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车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2)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
  (3)装载化学危险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装载物品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后端不准超车身1米),超宽(车箱两侧不准超车身10公分)、超高(从地面起不准超4米)、超重(允许载重量)。
  4.6 厂区内禁止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非机动车辆行驶。
  4.7 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外来人员(车辆)的有序管理,保证公司的正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1)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界区内,门卫必须问清情况,有单位接待的必须用电话联系,并由接待单位人员领进,否则不能进入,违者处罚值班人50元/次。
  (2)外来单位的车辆(除政府有关部门、公司购进货物和产品销售车辆外)未经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不允许进入,违者处罚值班人50元/次。
  (3)厂内外委公司的车辆,必须经保卫科和安全技术科核实,有关公司领导批准后,加盖两单位公章办理通行证(其它情况车辆参照此条执行),门卫方可允许进入,违者处罚值班人50元/次。
  (4)外来施工人员进入公司界区前,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安全技术科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发放外来人员进出证,安全技术科进行人员登记存档,门卫方可允许进入。对未按该条款执行的部门(科室)负责人处罚100元。
  (5)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外来施工人员在公司界区内的安全管理,在签订外协协议时,必须有分清安全责任的条款,违者处罚100元。
  (6)未成年人禁止进入公司厂区,违反者不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门卫人员责任,同时处罚值班人100元。
  (7)外来人员一律不允许进行包装、装车等操作,听从厂内人员指挥,服从相关规定。
  (8)凡违反本办法任何一条,按以上规定处罚,造成后果的按责任事故逐级追究处理。
  5、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保卫科、安全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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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09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了加强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职工遵章守纪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1.1本规定主要规范了公司厂内道路上通行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1.2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种汽车、吊车、摩托车、叉车、电瓶车、装载机、推土机、轮式或链条式专用机械等。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等。
1.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对《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职责
2.1 公司调度部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和有关交通业务工作。公司安全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2.2 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对企业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实施行车安全的监督检查。
2.3 凡在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人员、骑车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其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自觉服从和遵守本规定。
3 管理内容
3.1 证照管理
3.1.1 机动车驾驶证
3.1.1.1驾驶员必须持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或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件。
3.1.1.2 车辆单位建立管理登记台账,注明是专职驾驶员或是兼职驾驶员,并注明驾驶员所驾驶车辆,号牌、类型等必要数据。
3.1.1.3 机动车辆驾驶应与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
3.2 驾驶员管理
3.2.1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技术素质、身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3.2.2 驾驶员应自觉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在外执行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由本单位组织安全学习。
3.2.3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掌握行车路线和路况等,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行车”规定。
3.2.4 驾驶员要坚持车辆的“三检”制度,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辆处于完好状态;服从队长或调度安排,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汇报作业情况。
3.2.5 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驾车:
3.2.5.1 饮酒或服用影响驾驶能力的药物后。
3.2.5.2 车证不符。
3.2.5.3 疾病或疲劳过度。
3.2.5.4 打移动电话或由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2.5.5 车辆机件失灵,转向、制动、灯光、喇叭等主要机件有故障和其他有碍安全行驶的。
3.2.5.6 装载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装载规定的。
3.2.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3.2.6.1 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3.2.6.2 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严重影响安全行车。
3.2.6.3 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手续不全。
3.2.6.4 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
3.2.7 凡无准驾证的人员。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按无证驾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生事故责任自负,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3.2.8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由此而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3.2.9 违反公司规定私自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后果和责任自负。
3.3 机动车辆管理
3.3.1 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应遵守国家、省、市和公司有关规定。
3.3.2 在复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有严密的安全措施。遇有险情和简易难行的险路时,乘员应下车步行,机动车应降低车速,同时派人协助驾驶员加强嘹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3.3.3 外来车辆进厂,应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厂。
3.3.4 施工临时进厂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入厂须知规定。
3.3.5 机动车辆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3.3.5.1 运输、装卸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3.5.2 驾驶员、装卸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装卸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属性、包装、标识、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3.3.5.3 严禁在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上及车辆周围吸烟。
3.3.5.4 夏季高温季节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应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3.4 作业、运输规定:
3.4.1 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必须排除后,才能出车作业。
3.4.2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4.3 作业中遇天气发生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物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
3.4.4 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
3.5 装卸规定
3.5.1 车辆进入危险物品装卸作业区,应听从作业区指挥人员的指挥,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3.5.2 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
3.5.3 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并对影响车辆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3.5.4 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厢门或栏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确保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3.5.5 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械车辆每年进行一次以上专项检测,凡存在缺陷和隐患等,整改后方准使用。严禁将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械车辆当作运输车、以车代步使用。
3.5.6 机动车辆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专用工具、灭火器、警告标示牌等辅助备品。
3.5.7公司公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必须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经领导同意。
3.5.8 严禁公车私用和作为上下班交通工具。车辆单位要做到对车辆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维护和计划修理。
3.6 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
3.6.1行人、骑自行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3.6.1.1 行人、骑车人在非机动车道行走;无非机动车道时须靠路边行走。
3.6.1.2 骑自行车人不准牵引其他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
3.6.1.3 转弯前必须慢行,并注意身后是否安全,不准突然猛拐。
3.6.1.4 通过无人看守的铁道口时,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不准跨越禁行铁路线。
3.6.1.5 各类车辆出入港口、厂内大门时应接受门卫检查。进入厂内的各类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妨碍交通和安全通道;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行走要注意脚下有无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3.6.2各类车辆,除国家规定可以载人的部位之外,其它部位一律不得载人。
3.6.3 严禁强迫或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3.7 交通事故与交通违章管理
3.7.1 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规定,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3.7.1.1 轻微事故
一次轻伤(1—2人);
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3.7.1.2 一般事故
一次重伤1—2人;
轻伤3人以上(含3人);
财产损失1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
3.7.1.3 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1—2人;
重伤3—10人(不含10人);
财产损失30000—60000元(不含60000元)。
3.7.1.4 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
重伤11人以上;
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
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
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含60000元)。
3.7.2在港区范围内(厂区以外)道路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伤者,在救伤者或财产中需移动现场时,必须做好明显的标记,向港公安交警部门迅速报案,并同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有人员伤害的事故,还应立即向公司人事部报告),有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厂区外部的交通事故处理以公安交警部门调解、裁决为依据,。
3.7.3厂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交通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裁决,如在执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事故将不再调解,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司内部事故由主管部门或安全部负责调查处理和调解或裁决。
3.7.4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按其责任、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进行处罚,触及法律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3.7.4.1 发生轻微事故由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3.7.4.2 发生一般事故,由事故及车辆单位上报公司安全部和主管部门共同处理。
3.7.4.3发生重大以上(伤害)事故,公司安全部负责上报,由政府和总公司处理。
3.7.5 车辆在厂区道路行驶,车速按:一般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厂区内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特殊地段5公里/小时(按道路交通限速标志行驶)。
3.7.6运载货物的各种车辆须持进出厂时,经门卫检查后出入。装运油品及化工原料的机动车辆持有关部门提货单据和出入证,按规定线路行驶、出入。禁止乱放、乱放或不按规定行驶。
3.7.7驾驶和乘坐摩托车必须带安全头盔。
3.7.8穿越道路的罐沟盖板、路面上的上、下水井,阀门井等井盖,必须完好。
3.7.9跨越厂区道路上空的工艺管道、各种动力通讯等线路或其它建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不得低于5米;低于5米的应有明显标示。
3.7.10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确需临时占用,必须经调度部、安全部批准,并设置安全标志,违者视情处罚。
3.7.14 厂区道路不准随意开挖沟,因生产确需破土施工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4附则
4.1具体考核标准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事故处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4.2在厂内发生事故的外单位车辆及人员或在厂区以外发生事故的本公司车辆及人员,按照公司与港务集团及二公司所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的条款执行。
4.3本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规定。
4.4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4.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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