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第四次作业之案例分析
南方某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排在全省倒数几位。1995年,新一
届县政府领导走马上任,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采取了一
项新的政策措施,即对计划外生育实行罚款:超生第二胎罚款两千元,第三胎罚
款五千元,第四胎以上罚款一万元。县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来控制
生育数量。考虑到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为了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也为了
解决基层计划生育经费不足的问题,该政策还规定,罚款所得的收入,村、乡两
级分别可提成30%。政策实施两年后,县政府发现,并未达到预期效果。由于重
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在当地群众中还根深蒂固,许多人宁愿交纳罚款,
也要生育第二胎、第三胎,即使需要借债来交罚款也在所不措。有的群众甚至认
为,交纳罚款就是购买计划生育的权利,在未生育之前便预先把罚金交上去。另
一方面,一些乡、村干部为了多“创收”,不管超生,只管罚款,甚至暗中鼓励
计划外生育。
请从政策质量、政策执行主体、政策对象、政策执行的外部环境等方面,分
析这一案例中政策未得到有效执行的主要因素。
分析:
导致该政策未得到有效执行的因素包括:
(1)政策质量:主要是政策设计不合理,特别是村乡从罚款收入中提成,
实际上对村乡干部鼓励计划外生育起到了诱导作用;
根据《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该县政府领导运用职权,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对计
划外生育实行罚款,这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法的,更为严重的是,该领导规定超生
第二胎罚款两千元,第三胎罚款五千元,第四胎以上罚款一万元。其在违法的情
况还还要加大对计划外生育的罚款,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政策执行主体:执行者思想觉悟较低,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与原政策
的根本目标背道而驰;
根据《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中的相关规定,此案例中县政府希望通过这
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来控制生育数量。考虑到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为了调动基
层干部的积极性,也为了解决基层计划生育经费不足的问题,该政策还规定,罚
款所得的收入,村、乡两级分别可提成30%,并且实施了长达两年之久,这一现
象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已经构成犯罪,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政策对象:群众的思想观念与政策目标差距较大;
由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在当地群众中还根深蒂固,许多人宁愿
交纳罚款,也要生育第二胎、第三胎,即使需要借债来交罚款也在所不措。有的
群众甚至认为,交纳罚款就是购买计划生育的权利,在未生育之前便预先把罚金
交上去。另一方面,一些乡、村干部为了多“创收”,不管超生,只管罚款,甚
至暗中鼓励计划外生育。这种现象在中国广大农村中很多,但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今天,农村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观,一些地区也还存在这种情况,所以
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学习相关政策,并不是像案例中,政府带头钻法律的空子,
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到现在,人们的生育观念发生了一定变化,但“一个孩子嫌少、
两个孩子正好、生个男孩养老”的旧传统生育观念仍未彻底改变。违法生育手段
多样,主要表现在,有的通过假离婚、假迁户口、假出国达到违法生育的目的;
有的一方农业、另一方非农业的家庭,通过迁移户口、弄虚作假办理非转农骗取
二胎生育计划;有的以外出打工为由,在流动中违法生育;有的通过冒名顶替进
站,逃避管理违法生育;个别村干部包庇亲属违法生育。所以国家现在应该计划
出台相关法律对这种现象进行严厉打击。
(4)政策执行的外部环境: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与措施,没有相应的配套
政策。
案例中地区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与管理制度,或该地区政府领导没有执行和
落实这一工作,其现在应该彻底摒弃现在的不良政策,学习并制定新的监督机制
与措施,可以参考以下措施:
一、健全组织网络,完善工作制度。
1、夯实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基础。
一是加强村级自治能力建设。
二是加强村级计生阵地建设。
2、健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网络。建立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的平台。
3、建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章制度。围绕宣传、管理、服务,各地
建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六大机制,即自我教育、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驻共建机制,健全宣传培训、奖励优惠、生育管理、技
术服务及监督理事会工作制度,实现计生工作全民参与。
二、实施民主管理,有效开展监督
1、依托《章程》强化依法管理。引导村(居)民按“章”办事、依“约”
而行实行计划生育
2、依托《合同》规范婚育行为。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一种重要形式就
是开展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按照《章程》,坚持“公平、自愿、权利义务对等统
一”原则,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同书》,明确规定村(居)委会、
村(居)民双方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计生协会作为见证方对双方履约情
况实施监督。在合同制定及执行过程中,充分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
督权,也明确了奖惩规定,通过签定合同,让村委会更多地突出民主管理,使群
众更好地规范婚育行为。
3、依托协会实施有效监督。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过程中,广大计生
协会会员在当好骨干的同时,充分履行监督职能。
一是事前参与。在村(居)两委作出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前,计生协会事前
要调查民意,了解情况,分析可行性,特别是对奖励和违约责任的决策,确保上
合法规、下合民意。
二是事中介入。定期组织会员及村(居)民代表,听取、审查、参与生育证
的发放管理、性别比过程管理及免费技术服务、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通过协会
介入,依靠协会会员特别是“五老”会员做工作,政策外怀孕、孕环情监测等过
去的工作难点迎刃而解,正所谓“大事小情,协会一到就了”。
三是事后评议。以计生协会会员为主体的村民自治监督理事会每半年听取村
委会报告计生工作情况,每年对村民自治效果和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各村计
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确定、落实及集体支出都要经过计生协会审定后发放,真
正体现了“民管民治”。
4、依托利益导向推进村民自治。
三、强化服务引导,激发自治动力
实现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管理是重点,服务是关键,监督是保障。而
依托计生协会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才是增强计生工作活力、拓展生命力的重
要手段。
结论:
提高领导层计划生育认识,让各级政府及广大群众认识到计划生育的重要
性,学习并运用计划生育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的贯彻落实计划生育
工作,提高我国计划生育水平。这样就不会发生像案例中的问题。领导班子严格
把关,认识落实国家政策,提高群众计划生育认识,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好计划生
育工作。
追问你好 可以帮我下载下发到 [email protected] 么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