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的表现??谢谢知道的达人了

如题所述

  道家以“道”作为思想主旨,强调“道法自然”和“无为而治" target=_blank>无为而治”,反对一切违反自然的人定法,否定仁义礼智,具有法律虚无主义观点。

  《老子》和《庄子》是先秦道家的代表作。

  一、《老子》的法律思想

  《老子》道家的第一部经典,主题鲜明,以"道"贯穿前后。书中以哲理见长,议论风发,包罗广泛,而又侧重政论。《老子》思想最重要的一个贡献,是把人和社会从神那里夺回,又还原给自然。人和社会是自然的产物,其生活准则应从自然那里获取。在中国思想史上,《老子》首倡政治法自然和无为政治论,影响极大。(一)《老子》的自然法律观。
  《老子》主张崇尚自然,以道德为法。“自然”是指“道”的本质,“道”是“自然”的表现,它从权威性、普遍性、客观性、公平性等方面论证了这种自然之道在维护社会秩序,制约们的言行举止,指导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表现在:
  ①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正是这种无、无影、无声、无迹但无所不生,无所不在的道,化生出和主宰着宇宙的人类社会。
  ②道充满天地,普遍而且无私、天、地与道一样毫不偏向,把任何东西都当作作用过就丢掉的东西而不永久地保存。这是说道的公平性。
  ③道“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有自己的内在体系和固定的规律,它的运行变化,不因任何人的意志而改变。
  ④道与仁义礼法等规范相比,是最高的原则。
  ⑤道能以不变应万变,以寡制众,具有无往而不胜的力量。
  所以,人类最大的德行,就是真正地按“道”行事,法要服从道。
  (二)《老子》的“无为而治" target=_blank>无为而治”思想。
  将“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在春秋末期已经出现,但真正使“无为而治" target=_blank>无为而治”系统化而成为理论的是《老子》。它指出:“天下神器,不可为也”,“爱民治国,能无为乎”等,认为“无为”是最理想的统治方法的治国策略。
  “无为而治" target=_blank>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据是“道”。《老子》认为,“无”是一切事物的本源和本体,而“有”只是“无”的一种表现。而“有”的出现又往往是对万物本性的破坏。所以“无”就是“道”。而“无”在社会人事方面的要求和表现就是“无为”。“无为而治" target=_blank>无为而治”的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老子》认为一切社会丑恶现象的产生都是因为“有争”、“有欲”、“法令”等 有“为”的存在。因此,要恢复社会稳定,以求“大治”就必须变“有为”为“无为”。
  《老子》的“无为而治" target=_blank>无为而治”主要是指“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治”、“为无为”是统治方法,要求统治者无所作为;“无为而无不治”是统治策略,即只有用“无为”的方法才能达到统治的目的;“无为而无不治”是统治策略,即只有用“无为”的方法才能达到统治的目的。那么,怎样才能作到“无为而治" target=_blank>无为而治”呢?《老子》提出了许多具体主张,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劝统治者少作为;二是使民众“无知无欲”。为此,它提出了“三去”(去甚、去奢、去泰)和“三绝”(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的原则。“三去”是对于统者而言的,具体表现在:反对厚敛,主张薄税;反对暴政苛刑,主张减少刑罚;反对战争,主张和平。“三绝”是相对于被统治的民众而言,意即实行愚民政策,消除民众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追求从而失去“有为”的社会条件。
  《老子》的法律观和立法司法思想也是以“无为而治" target=_blank>无为而治”为指导的。这主要表现在强调“唯道是从”,反对依靠具体的法令治理国家;主张秘而不宣,反对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主张“利而不害”,反对滥施刑杀。此外,《老子》“无为而治" target=_blank>无为而治”所主张的以柔克刚、以弱胜强的策略原则,也是它分析政治、法律问题的依据。
  综上所述,《老子》“无为而治" target=_blank>无为而治”的政治、法律观,既是用来统治人民的一种策略,又包含有反对暴政、反对剥削的人民性;既具有法律无主义的因素,又以更巧妙的法律强制作为归宿。《老子》所谋求的,并不是完全取消政治、取消法令、解除对人民的一切约束,也不是通过严刑峻法的强制或者温情脉脉的仁义说教来维持统治,而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人民,以“无为”作为手段,造成人民的愚昧状态,最终实现“圣人”对广大“群氓”的稳定统治。

  二、《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表现。

  《庄子》发展了《老子》中的虚无倾向,主张取消一切人类文明,提出了极端消极的法律虚无主义。

  ①主张绝对无为,否定一切仁义礼法。《庄子》突出了“道”的神秘性和人格性,将“无为”推向极端,主张“虚无”即绝对无为。《庄子》揭露仁义、礼法是窃国大盗手中的工具。并把矛头指向专制制度。

  ②主张绝对自由,反对任何约束的限制。《庄子》抨击仁义礼法对个人自由的束缚,主张用逃避现实、回避矛盾、精神解脱、逆来顺受的方法,以求得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的绝对自由,并反对任何规范和准则。
  《庄子》提出了中国最早的法律虚无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对淡化人们的法律意识起了消极作用。
  一、道家理论思想体系的特点

  道家的思想理论主要体现在《老子》和《庄子》这两部著作中,其思想理论有两个主要的特点:
  (1)"道法自然"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道家的代表人物老子第一个提出"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观点。他认"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普遍而无私,并且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不受任何人的意志影响。与礼、法相比,"道"是最高的原则。统治者只有顺应自然,按照自然法则办事,才符合"道"的精神;统治者只有"惟道是从",才能保持自己的统治。
  (2)“无为而治" target=_blank>无为而治”
  道家认为:"道"是自然无为的,统治者应该"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一切听任自然法则的支配,让天下万物自然生长、发展。天下之所以混乱,人民之所以难治理,就是因为统治者喜欢有为。
  道家认为,“有道”的社会是最理想的社会,而要“有道”,就必须是合乎自然,只有符合或表现“自然”的才是真正的“道”,亦即“道”必“法自然”,“法自然”者才为“道”。道家强调,要“法自然”,必须听任万物自由发展,不应有任何人为或者强迫的成分,统治者应无所作为,效法自然,让人们放任自流而不加限制干涉,通过避免矛盾、避免斗争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即所谓“无为而治" target=_blank>无为而治”。
  因而,道家的思想呈现出这样一种逻辑体系,即:“道”需“法自然”,“法自然”需“清静无为”,“无为”才能“有道”,“有道”就是社会大治。从道家思想体系的这一逻辑链上反映出道家关于社会政治、法律方面的观点具有浓厚的哲理性。

  二、对道家法律思想的评价

  道家的法律思想,一是强调以“道”统法,将法律问题纳入“道论”的体系之中,突出了法律的哲理性,强调道法自然,反对人为的法律;二是抽象概括了法的基本原理,主张自由放任,国家不过多干涉,而不象儒家、法家那样提出了立法、司法的具体主张。其三,是强调了“君人南面之术”,即统治之术,主张实行愚民政策。从而道家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为法哲学,他们对儒家之礼,法家之法的批判也多是从宇宙观,人生观的角度出发的。
  道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以儒、墨、法家等的主张作为对立面,反对礼义,否定忠孝,抨击法令,排斥兼爱,诅咒战争,向往“小国寡民”的社会。他们将哲学、政治、伦理溶于一炉,,主张“绝圣弃智”、“清虚自守”的“无为而治" target=_blank>无为而治”。道家的这些主张,在当时具有反剥削,反压迫要求自由的进步意义,后来对农民起义与社会改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其中悲观颓废、逆来顺受等消极因素,后来经过封建思想家的加工改造,成为统治者麻痹人民意志的思想武器,或者成了封建士大夫用来慰籍官场失意和弥补空虚的精神食粮。因此,在秦汉之后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只有道家思想才能够与封建正统的儒家思想相抗衡。二者相互补充,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基础。
  纵观道家的思想,我们可以看出,他们既抨击贵族统治的罪恶,却又为之提供维持统治的愚民政策和权术;既揭露礼义的虚伪和法令的残酷,却因此而否定一切社会文明;既同情劳动人民的的深重苦难,又鼓吹听之任之,放弃斗争;既不满社会现实,又不改正视现实,更不敢面向未来,梦想倒退到“结绳记事”的原始社会;既观察到事物的对立统一和相互转化的辩证法,又把事物的客观规律看成是受一切超然物外的力量所支配。表现出道家思想处处充满了矛盾和迷惑,反映了道家在当时,既处在社会下层,但又都带有旧贵族的阶级烙印。

  无为而治" target=_blank>无为而治

  “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在春秋末期已经出现。使“无为而治" target=_blank>无为而治”系统化而成为理论的是《老子》。他们人为统治者的一切作为都会破坏自然秩序,扰乱天下,祸害百姓。要求统治者无所作为,效法自然,让百姓自由发展。“无为而治" target=_blank>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据是“道”,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 无为而治" target=_blank>无为而治”的主要内容是“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为”,具体措施是“劝统治者少干涉”和“使民众无知无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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