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成立要件的违法性与有责性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违法性与有责性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我看到过客观违法性与主观有责性什么的,请多给我一点这方面的资料,谢谢!

违法性与有责性,属于德日犯罪成立论的概念。在德日,居于通说地位的犯罪成立论认为,犯罪是指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行为。违法性审查的对象是行为,如果没有犯罪排除事由,行为就具有违法性。只有行为具有违法性,才进行有责性的审查。有责性审查的对象是行为人,具体审查行为人的罪过、责任能力等。有违法性,未必有有责性;有有责性,就必然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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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27
有责性三个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我想知道“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包含哪些内容实践上我国过去的理论抄袭了前苏联的,现在改学大陆法系的理论。关于构成要件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一、犯罪成立要件的违法性与有责性是大陆法系尤其在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犯罪乃“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有责”的行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或称“犯罪成立要件”,包括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部分。这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从结构上看可以形象地称为“递进排除”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二、具体而言,在这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对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断,鲜明地分出三个先后有序的层次:(1)一个行为要成立某种犯罪, 首先必须符合或该当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一个“观念形象”、犯罪的“类型轮廓”。只有符合这个“轮廓”外型,行为才有必要作进一步违法性和责任的评价。(2 )当一行为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后,接着便要进行违法性的审查。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现今通说的观点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的类型,且不仅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而且是其实质根据-某个行为如果该当构成要件,一般就可以肯定它违法。但总有犹如“没有火有时也会有烟”一样的例外,这就是违法性的阻却事由。违法性的评价,主要就是对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是否具有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阻却违法事由的判定。(3)对于构成要件该当、 违法的行为,其是否犯罪,最后必须审查行为有无责任。
三、责任因素包括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以及期待可能性等内容:(1)期待可能性是否责任的因素、是否责任中的与责任能力、罪过相并列的一个独立因素,仍是具有争议的问题。如心理责任论关于责任的内容,根本没有期待可能性,即只要有责任能力和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就可认定行为人有责任;(2)对于故意及过失是属于构成要件还是责任领域、 违法性认识是否属于责任,也是存在重大争议的。如传统的规范责任论主张罪过与期待可能性为责任因素,甚至把规范责任论等同于期待可能性理论;而目的行为论的规范责任论则认为罪过是构成要件和违法性领域的因素,违法性认识及期待可能性则为责任因素,主张规范责任论是指导期待可能性理论以及包含违法性认识因素的责任之理论的上位理论。如果没有责任阻却事由,行为最终就成立犯罪。
四、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这种结构体系,明显地体现了三个犯罪成立要件之间的序列性和由此决定的纵向贯穿性。从构成要件该当性,到违法性,再到有责性,呈现出严密的、不可逆转的先后顺序。后一要件的存在,以前一要件的满足为前提。这与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齐合填充”程式大不相同: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行为该当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可以是非违法的;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并且具有违法性,也许是具有阻却责任事由的、缺乏可归责性,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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