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 ,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案例的答案。。。

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1996年6月刘杰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1996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后因刘甜甜生活作风刘建民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1996年11月,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发现有很多不同的答案,第一个问题究竟是人均7500还是分成3份每份10000啊。。。求正解详解啊!!!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韩梅、刘甜甜、刘建民与宋丽华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六万元,由韩梅继承37500元,刘甜甜、刘建民与宋丽华各继承7500元。

理由,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结束,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平分。所以韩梅先得到300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剩下的30000元才是刘杰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所以每个人再分的7500元。所以,韩梅得到了37500元,其余每人分得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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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16
1刘杰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属于共同财产,韩梅刘杰各30000.
刘杰30000由刘建民,宋丽华,,韩梅,刘甜甜,四人继承,人均7500.
继承法规定,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层次继承人,有平等继承权.
2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无效,应该执行公证遗嘱.
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推定年纪大的先死亡.
执行公证遗嘱,3间房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10000元存款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母宋丽华,妻宋双和子宋宇继承
刘玉继承3间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宋双刘玉各有一间半.
刘玉遗产有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和一间半房,母宋丽华,妻宋双和子宋宇均分,每人1000元,半间房.
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甜甜不能分得刘建民死后遗产
第2个回答  2012-05-17
1、刘杰的遗产去掉妻子之共同财产后,余30000元。由其父母、妻女四人继承。每人7500元。
2、刘建民的遗产因有公证遗嘱,按遗嘱继承。二次公证遗嘱以最后一次为准。全部由刘玉继承。
3、刘玉的遗产由其母、夫及子三人继承。其遗产的总额有婚前财产3000元,从其父处继承的3间房屋和10000元钱之一半。一间半房屋和8000元钱三人平均分割。在不能确定谁先死亡的情况下,推定长辈先死。因而,是刘玉继承刘建民的遗产。
4、如果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因自书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所以按归公证遗嘱,刘甜甜可以继承刘建明10000元的遗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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