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事案件程序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意义

如题所述

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三大部门法组成。审理民商事案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民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民法是实体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的法律,是处理具体民商事案件的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就是裁判具体案件应遵循的步骤和规则。西方有句谚语“正义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看得见的方式指的就是程序和步骤。我们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也要注重程序公正,程序法就相当于分蛋糕的规则。如一个蛋糕人人都想多分点,要怎么分配才会公平呢?最好的办法就是,切蛋糕的人不能先拿切好的蛋糕,先拿切好蛋糕的人不切蛋糕。这样切蛋糕的人就会为了不被别人多拿蛋糕,在切蛋糕时,就会尽可能的把蛋糕切得均匀。这样的方式分蛋糕,切蛋糕的人和先拿蛋糕的人都会无话可说。切蛋糕的方式,就相当于程序规则。有了程序规则,实体公平就有了保障,实体问题的处理就会相对公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被动审案,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当事人告到了法院,法院才能审理。而且告什么审什么,既不能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也不能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否则就是违法办案。很多人认为,产生了纠纷,只要告到法院,法院就能把什么问题都解决了,这是对法院审判工作性质不了解。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的,不是什么问题都能解决,除非双方当事人自愿,法院可用非诉讼的方式处理纠纷。诉讼方式,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方式处理。  
审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最大的区别就是,民事案件在不能完全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法律事实进行裁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用高度的盖然性进行裁判;而刑事案件对案件事实的要求较高,必须达到客观真实才能进行裁判。民事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力或者举不出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人就得承担不利的后果。
为何要这样规定呢?因为法官不是当事人,也没有参与事情的经过,是事后断案,完全要依靠证据确认案件事实。民事案件在法院审理的全部案件中占近80%,如果每件案件都要靠法官去调查,而且要求做到100%的事实清楚,既要花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而且有的案件即使花费了很大的人力物力也无法查清楚。这样一来案子会越积越多,严重影响办案效率,使案件长期久拖不结,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的发展,正所谓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举一个简单的列子。有一个当事人拿了一张欠条来法院起诉,内容是“某某差货款5万元”。在欠条旁边注明“还欠款3万元”是“还(huan)欠款3万元”还是“还(hai)欠款3万元”分不清,因“还(huan)”和“还(hai)”字是个多音多意字。“还”字不同的读音有不同含义,而且意义相距甚远。而案件当事人,只会从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去解释。此案原告对欠条上注明的内容解释为,“被告欠其货款5万元,出具了一份欠条,后来还(huan)了2万元,还(hai)欠3万元,”;被告则解释为,“欠款5万元没有错,其已还(huan)了3万元,还(hai)欠2万元”。虽然看似是一个简单的案件事实,但很难通过一般途径去查明。法院一旦受理了案件,不管多难办,多么复杂,都必须对受理的案件作出裁判。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要如何审理这个案件?这就得根据《民诉法》第六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应用证据规则、专业知识水平、社会经验和自己的职业良知来判断谁的解释更符合常理、更可信来确认案件事实,就是我们说的高度盖然性,也就是法律事实,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也可以进行裁判。因为是当事人自己不注意造成,只能由其自己承担不利的后果。民诉法为何要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是基于民事案件的性质和特点,由于当事人自己不注意保留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于查清,是法院民事案件久拖不结,越积越多的根本原因。自己不注意保护自己的证据,要公权利为其担责、买单,对整个社会是不公平合理的,亦是不应倡导的。国家立法机关在权衡利弊后,对民事案件作出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目的就是要社会公众养成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谁主张谁举证制度的设立,在处理个案中,由于当事人不能充分有效举证,某些事实不能查清,法院作出的裁判可能会造成对某个当事人不公平,但对整个社会来说,是公平的,因这项法律制度是要求整个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交往中,一定要养成保留相关证据的习惯,一旦发生纠纷,就能用证据、简单的办法证明案件事实,及时处理纠纷,减少了很多繁琐复杂的问题,节约了时间和诉讼成本。这个规定,是对整个社会的要求,不是对某一个人的要求,所以说是公平的。只要当事人能提交有效证据,就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平等保护。这是减少纠纷,防止纠纷产生的最好措施。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法律的这个规定的意义并不了解,也不理解,总觉得自己在理,就一定能胜官司,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往往只会从自己的利益方面考虑,不愿从法律为何要这样规定的意义去考虑,不接受败诉的结果,甚至很多社会公众也不能理解法律为何要这样规定的意义,导致大量的缠讼,申诉,上访和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的指责。这说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和基本原则还没有被当事人和广大社会公众了解和接受,还没有被社会公众把法律当作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有效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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