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民事裁定书可以申请再审?

如题所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民事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并且规定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但是整个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哪些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1]159号)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作者简介:唐湘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资深律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业办理最高院和全国各省高院再审、二审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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