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害以什么案由起诉

如题所述

本网讯(胡波)笔者在司法实务中发现:有的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以“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有的法院以该案由立案并审理;有的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既遭受财产损害,又遭受人身损害,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为案由提起诉讼,有的法院也以该案由立案并审理。如此,出现两个问题:其一、前一情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2008年)第二条的规定,随意增加案由,未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确定标准;其二、后一情形,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审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导致案由与的案件本质特征和法律关系不符。造成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民事案由规定》(2008年)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增设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由,当事人如果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害,或者,既遭受财产损害又遭受人身损害,应当以该案由起诉。(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胡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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