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债务人/被告人/被执行人,老是用“你既然起诉了就不要找我要钱了,让法院找我”相对抗,但是如果让法院强制执行,需要你找到“便于执行的财产”--这一条太难太难了,有些人的财产就是很难找,老赖就是这样炼成的。我的意思是光靠法院是不够的,能不能两条腿走路,公权和私权同时使用。
先谢谢,实际上法院执行局就是让申请人自己找被执行人的财产,
起诉还有怕过了诉讼时效的,
特别是判决生效以后是否可以两条腿走路,公权和私权同时使用,有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执行局让申请人自己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法院不负责的表现。
当事人只能提供自己能够掌握的和可能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如果要求当事人自己提供自身不可能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岂不是故意刁难当事人?
判决生效以后当然可以两条腿走路,公权和私权同时使用,这个不需要法律法律依据。只要你的私权的运用不触犯法律就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来就有和解、调解结案的,那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也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