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对于学生严重违纪学校有无权利责令孩子父母领孩子好回家教育

如题所述

主持人:
我是某校初中二班的老师,我班学生张箫箫是学校出了名的“问题”学生,逃过学、打过架,偷过学生的东西,至于上课捣乱更是常事。他父母离婚后,家里没人管他;在学校,老师的话他根本不听。因为时常过分违反学校纪律,还曾受到记大过处分,可张箫箫根本没当回事,依然我行我素。最近,又因连续旷课,我建议学校对他做出开除处理,但有的领导认为学校没这个权力,学校连开除严重违纪学生的权利都没有吗?
读者:田玉卓
主持从答复如下:
尽管张箫箫存在严重违纪问题,但作为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没有开除学生的权利。《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面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学生,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可采取下列4个办法处理:
一是依据学校纪律惩罚规定予以记过等处分;
二是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开展联手教育;
三是对涉嫌违法问题可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或训诫。《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四是申请对其矫治教育。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摘自《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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