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朋友被怀疑偷盗厂里的一个从机器上拆下来的部件。厂里的视频监视并没有拍摄到他偷盗的证据,只是拍到了他在哪个时间段曾经在那里干活,后来他走后有人隔天发现那个部件不见了,东西是铁制的。大约有40公斤的样子。后来厂里的保卫科找他谈过话,说是在公司的一处院墙处发现有血迹和脚印,朋友当时手破了。朋友对保卫科做出了解释。后来厂里报案了,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证实那处的血迹和脚印就是朋友的。但是并没有人看到或者是证明就是朋友把那个部件给偷了,厂里的监视摄像头也没有拍到朋友偷东西,公安机关传唤过朋友一次,后来让朋友取保候审了。朋友在警察局做出的解释和在给厂里的解释是一样的。没有承认自己偷盗。而且那个赃物公安机关也没有找到。我想请问各位法律大大们,在朋友现在的情况下,没有认证,没有物证,没有朋友的供词,也没有有力的影视资料,朋友对现场遗留有他的血迹和脚印也做出了解释。请问这样能定朋友的盗窃罪吗?顺便说一句,东西是从机器设备上拆下来的报废部件,当时放在厂里存放废铁的废铁堆里。如果朋友的盗窃罪成立,那么对于被盗物品的估价应该是怎样估价的呢?厂里估计是按照部件的原价报给公安机关的。但是我认为那是不合适的,因为那台机器设备已经使用3年多了,而且那个部件已经从原来的设备上给拆了下来,并存放到了废铁堆里。厂里还按照原价报是不是不合适。
一、《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的证据都是法定的证据类型,用作定罪的证据分别要证明存在盗窃罪案件的事实、情节的轻重、确系犯罪嫌疑人作为。比较有力的定罪证据如记录盗窃案件经过的监控录像。若是难以确证的话,应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疑罪从无。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扩展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1] 。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从盗窃罪的证明对象入手,可以从盗窃罪的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标准。(1)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2)行为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有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等。(3)结果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证言,有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等。(4)主观证据。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5)情节证据。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量刑情节证据,应当包括有关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盗单位性质、行为人作案方式、行为人以往有无前科、被害人情况、被盗物品性质、损失情况等证据。
孙旭权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张烜墚
资深刑事律师
张丽珍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林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绍熙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杨鹏淋
资深劳动纠纷律师
查
看
更
多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的证据都是法定的证据类型,用作定罪的证据分别要证明存在盗窃罪案件的事实、情节的轻重、确系犯罪嫌疑人作为。
比较有力的定罪证据如记录盗窃案件经过的监控录像。若是难以确证的话,应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疑罪从无。
扩展资料:
客体要件。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公私财物的特征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
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
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