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录音取得过程中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能采用窃听,偷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比如不能在他人房子私自窃听设备,用来窃听录音的。
2、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任何人不得进行剪辑。比如录音时故意引导对方做某些回答,然后经过剪辑手段,获得一份有利的证据,这种证据也会认定为无效。
3、录音时对方的言论是真实意思表达,完全没有受其他人的胁迫和威胁。比如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获得录音证据也是无效的。
4、录音音质需要清晰,录音内容要完整讲述案件要证明的事实。
5、录音资料不要删除,保留原始录音材料。
扩展资料
2014年9月,原告庄某宝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庄某忠、邱某贤(系庄某忠的妻子)偿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被告庄某忠辩称,11万元借款根本子虚乌有,其与原告间有资金往来,但都是投注“六合彩”产生的,3张借条是原告逼迫其出具的,为此,其提供了一段手机通话录音作证。
但法庭中播放的录音与庄某忠所述相差甚远,录音内容只体现其曾经在原告处投注“六合彩”,与诉争的借款没有关联性,也未能体现其被胁迫出具了借条。加之原告对录音予以否认,最终法院认定该笔借款是合法债务,庄某忠及妻子应予偿还。
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本案中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对自己主张的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提交的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三性”要件,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通话录音作证据 举证不能终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