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要申领《准购证》
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持有市区居民户口,属中低收入的家庭;二是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2平方米和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三是符合前两项条件,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者。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的,包括曾获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优先供应住房困难户
本政策出台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规定执行。已领取《准购证》、但尚未购买的居民则分别对待: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35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含所有住房)及以下住房困难职工和居民,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3个条件之一的居民,暂缓参加预登记和选房,待真正住房困难者解决完后,再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仍实行轮候制,即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1∶1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户型严格控制售价保本微利
经济适用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其中中套住房建筑面积将严格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则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标准为:6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提供给一户3人(含独生子女)及以下家庭;8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提供给一户4人及以上家庭(户内人口范围为:同一户籍内的夫妻、子女及夫妻双方的父母等直系亲属)。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购买面积在核定范围内的,按核定价格购买;超过核定面积的部分,其房价应参照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由购房人补缴差价。
《准购证》发放将公示
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建立公开销售房源公示、中选人员名单公示、选房结果公示等制度。这些公示情况将在申请者所住的社区张贴。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上市交易补交差价提高
新政策除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之外,还特别提出,出售时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而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交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买不起的可以租用
若租用经济适用住房,其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新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这意味着,一时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和个人,还可以较少的钱租用经济适用房。
此外,新政策规定,在杭的中央和国家、省级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杭州市政府批准后,纳入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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