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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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撞伤人赔钱又刑拘醉驾男子发誓不再“贪杯”
没能顶住朋友劝,喝了两杯白酒,没想到醉酒驾车撞伤他人,赔了1.8万元不算,还要刑事拘留。昨日,醉驾男子张某某接过广水警方送达的刑事拘留决定书时,后悔不已,发誓今后不再“贪杯”了.
47岁的张某某,系辽宁省本溪市人,一个月前来到广水吴店镇做事。5月29日,中午,他与朋友在一家小酒馆吃饭,席间没能顶住朋友劝,喝了两杯白酒。饭后,他借了一辆摩托车,急着赶往工地做事,车行至镇双汇大道路段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把对方驾驭人员头部撞伤,摩托车撞坏,他吓得赶紧报警。
接报警后,交警大队、吴店派出所民警相继赶到现场,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同时对交通事故展开调查。民警询问张某某是否酒驾,张某某害怕担责,一口否认。民警闻到他满身酒气,现场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
民警当即将张某某带至派出所,录完笔录后,让其回家等候处理。同时,又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提取送往地区司法机构鉴定,检验结果为132.8mg/100mL。两次检测结果,均已超出醉驾标准。
第三天,办案民警将两次检测结果向张某某作出通报后,张某某只好低头认账。被撞伤的当事人经法医鉴定为头部擦伤,锁骨骨折,为轻伤二级。依照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张某某除赔付对方1.8万元医药费外,仍将承担醉驾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撞伤人赔钱又刑拘 醉驾男子发誓不再“贪杯”
醉驾致人受伤的法律规定是醉驾直接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处最长半年拘役,并处罚金,若造成交通事故如致人受伤,负全部或主要以上责任的,从重处罚;若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按情况不同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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