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在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中,第七章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首先,对于越权审批或简化建设程序的行为,若造成严重后果,相关单位将受到处罚。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可能被暂停或资金拨付被暂缓,直接责任人将依法接受行政处分,具体为第五十一条所描述。

其次,第五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如侵占或挪用航道建设资金,或非法增加建设成本,将被要求限时整改,严重时同样可能暂停项目或资金拨付,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隐瞒或谎报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在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受到警告处罚,直接责任人同样会受到行政处分。不遵守航道建设程序要求的从业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见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强调,对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导致事故的单位,将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拒绝或阻碍建设监督检查的行为在第五十六条规定中,要求改正,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对于涉及贿赂、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的行为,如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人员的行贿、受贿行为,将根据第五十七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同样会受到刑事追责,见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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