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为什么不宜包含商品名称

如题所述

因为商品名称本身是通用词汇,不做任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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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06
商品名称本身是通用词汇,无显著性
第2个回答  2017-05-09
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解答,商标法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原因是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
“商标的显著性一般是相对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而言的,这一原则不言而喻。”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地进行,而应该考虑其拟附着之商品或服务。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同时,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主体并非商标局的审查员或法官,而是相关市场上的普通消费者。普通消费者在日常购物时将某一标志认同为商标,该标志就具备显著性,普通消费者通常将商标标志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不会审视标志的细部,他或她拥有合理的相关知识并具备合理的谨慎程度,而且其注意程度将随商品或者服务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商标制度完全取决于具体的市场,商标使用的背景决定一切。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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