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留了两道案例分析,各位大神帮忙看一下吧~

1、1995年9月11日张某即将临盆,在实施剖腹手术前,其夫田某拿出40元钱要张某的姐姐代办母婴安康保险,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孕妇)1万元,连带被保险人(胎儿)2000元,共计1.2万元。张某的姐姐在填保单时将受益人写成自己。保险责任之一是‘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予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终止。’手术后,婴儿因羊水过多而窒息,张某又因颅内出血,也随之撒手人寰。张某的姐姐认为当初填保单时她将受益人写成自己。因此保险赔偿应给她。田某认为买保险的钱是自己出的,受益人理应是自己。请问:(1)分别谁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2)保险金在什么情况下是遗产?(3)该案例该如何判决?
2、李某系石化厂职工。1998年8月,石化厂为该厂每个职工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2万元。同年9月,李某向B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两份保险合同的期限均为一年。1999年6月,李某邻居发生火灾,殃及李某的住宅,家庭财产受损8万元。另外火灾中李某为逃难,慌不择路。左眼被利物刺伤,造成完全失明。灾后李某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理赔。
问:(1)本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为什么?
(2)A,B两家保险公司是否向李某赔偿,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B公司所承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根据《人身保险意外伤害险条款》的规定,一眼完全失明属于半残)

第一个问题:张某是被保险人,姐姐是投保人,姐姐是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本问题中,指定受益人没有经被保险人同意,且不是被保险人的子女或配偶,所以指定无效,应视为张某的遗产,应判给第一顺序位继承人田某。
第二个问题:不属于重复保险,因为重复保险要求标的相同、责任相同,这个案例责任不同。
A公司要赔偿意外伤害保险1万,B公司要承担财产损失8万。
如果B公司也是意外伤害保险,那么也不是重复保险,因为意外险没有重复保险。A要赔1万,B公司要赔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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