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5年9月11日张某即将临盆,在实施剖腹手术前,其夫田某拿出40元钱要张某的姐姐代办母婴安康保险,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孕妇)1万元,连带被保险人(胎儿)2000元,共计1.2万元。张某的姐姐在填保单时将受益人写成自己。保险责任之一是‘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予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终止。’手术后,婴儿因羊水过多而窒息,张某又因颅内出血,也随之撒手人寰。张某的姐姐认为当初填保单时她将受益人写成自己。因此保险赔偿应给她。田某认为买保险的钱是自己出的,受益人理应是自己。请问:(1)分别谁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2)保险金在什么情况下是遗产?(3)该案例该如何判决?
2、李某系石化厂职工。1998年8月,石化厂为该厂每个职工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2万元。同年9月,李某向B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两份保险合同的期限均为一年。1999年6月,李某邻居发生火灾,殃及李某的住宅,家庭财产受损8万元。另外火灾中李某为逃难,慌不择路。左眼被利物刺伤,造成完全失明。灾后李某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理赔。
问:(1)本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为什么?
(2)A,B两家保险公司是否向李某赔偿,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B公司所承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根据《人身保险意外伤害险条款》的规定,一眼完全失明属于半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