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包括:
(1)实践关系,即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
(2)认识关系,即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
(3)价值关系,即主体和客体之间的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
(4)审美关系,即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欣赏和塑造的关系。
给主体和客体范畴下定义,应严格控制在认识论意义上,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也是一个起码的要求。
超越这个界限,对客体范畴的规定就会出现偏差,就很难保证它的全面性、科学性和辩证性。根据这个要求和标准,作者认为认识客体是和认识主体相对应的认识论范畴,它指凡是现实世界中进入主体的认识活动领域能够与认识主体建立现实的观念反映关系的所有事物的总和。
对认识客体内在结构的考察,必须与其定义联系起来,其形式和种类的总和要同其内涵同一、吻合,二者在范围的大小上不应有出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认识主体